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往往希望通过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来实现债权。尤其在股权发生多次转让后,能否直接追加受让股东(即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成为执行实践中的常见争议。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答疑意见及典型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原则:严格遵循《变更追加规定》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坚持严格法定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文明确将追加对象限定于原股东或发起人,并未赋予追加受让股东(包括多次转让后的现股东及其前手)的权利。
二、权威司法答疑的明确指引:法答网精选答问的立场
202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七批)——执行工作专题”中,问题3 专门就“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在公司股权发生多次转让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作出明确解答。该答疑意见强调:“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严格法定原则……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发生多次股权转让的情况下,严格依照《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股权受让人,或者存在多次转让时的现股东和其前手,均不符合该条关于追加对象的规定,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答疑进一步指出,尽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受让股东在知情等条件下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但《变更追加规定》并未授权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受让人,其目的在于限制直接追加的范围,防止以执代审,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债权人向受让人主张责任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
该问答的出现,说明司法实务中存在疑虑或不同意见;该答疑意见清晰地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追加程序严守法定性、程序性的一贯立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权威的指引。
三、受让股东的责任性质与救济路径:实体争议应通过诉讼解决
尽管《变更追加规定》未规定直接追加受让股东,但相关实体法明确了受让股东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应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亦有类似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并未授权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受让股东,而是赋予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向受让人主张权利。
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追加受让股东涉及对出资事实、受让人主观状态等实体问题的审查,不宜以执行审查程序代替审判程序。例如,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5)粤0310执异205号案件中,法院虽追加了未出资的原始股东袁某1,但驳回了对继受股东袁某2的追加申请,并明确指出:“对于能否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由于涉及实体事实判断与责任承担……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该判决援引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17-5-201-012)的裁判要旨,强调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四、典型案例印证:区分原股东与继受股东的追加程序
射洪市人民法院(2021)川0922执异20号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1-012)详细阐释了这一立场。该案中,某科技公司股权多次转让,法院仅追加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始股东罗某为被执行人,对卢某某、尹某某等多名继受股东的追加请求予以驳回。法院在裁判理由中重申,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执行审查程序仅能追加原股东或发起人;若债权人主张继受股东承担责任,应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提起诉讼,而非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的明文限定、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的权威答疑以及司法案例的一致取向,在公司股权发生多次转让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追加必须严格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限于原股东或发起人。
对于受让股东的责任追究,债权人应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股东出资责任诉讼,通过审判程序查明出资瑕疵事实、受让人知情状态等实体问题后,再申请执行。
这一制度安排既维护了执行效率与程序安定的需要,也保障了受让股东的诉权,体现了“审执分离”原则。因此,申请执行人在面对股权频繁转让的公司债务人时,应及时调整诉讼策略,正确区分执行追加与实体诉讼的适用边界,以有效实现债权清偿。
【作者简介】廖彩灵:民商法专业律师。自2019年加入南天明律师所以来,办理过众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合伙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类诉讼案件,现担任佛山市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预防、公司事务、合同纠纷等法律难题。联系电话13534578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