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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承诺并非噱头:从最高法典型案例解析 “假一罚四”的司法适用

(佛山)何嘉欣律师 | 2026-08-17

       直播电商领域,“假一罚四”已成为商家引流的常用宣传话术,但发生消费纠纷时,经营者常以仅为广告口号为由拒绝赔付。然而,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8月3日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周某诉某商贸公司、某购物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五:判定主播承诺的赔偿责任,促进直播带货行业健康发展——周某诉某商贸公司、某购物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明确了一条规则:高于法定标准的赔付承诺具备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欺诈情形下“退一赔三”,这是法定惩罚性赔偿底线。而“假一罚四”赔偿倍数高于法定标准,该请求权基础并非法定惩罚赔偿,而是经营者的单方允诺。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主体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承诺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明确:网络消费领域经营者公开作出高于法定标准赔偿承诺,不存在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言之,法律规定是最低保障,商家自愿作出更高赔付承诺,应当恪守。
       上述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2025年4月,周某通过直播间购买面霜,主播直播中公开发表“有任何问题我们赔付到底,假一罚四倍现金,给大家做售后的兜底”的承诺,并宣称商品为专柜正品、资质齐全可溯源,周某支付货款1859元。收货后周某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案涉面霜并非品牌正品,支出鉴定费500元。经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销售商家曾同意四倍赔付,事后拒不履行,周某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商贸公司作为出卖人,承担买卖合同项下退款及四倍赔偿的主责任;直播推广公司对外作出“假一罚四”承诺,借助该承诺获取流量与交易收益,该承诺系真实意思表示,消费者基于信赖完成下单,直播推广方应对四倍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已经尽到资质审核、信息公示义务,未参与案涉承诺作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退还货款、支付四倍赔偿金7436元(1859×4)及鉴定费500元,合计7936元。
       同时应当注意,法院并非只要页面存在“假一罚四”标语就一概支持四倍赔偿,两项核心裁判要件缺一不可:一是查实商品为假冒或经营者成立消费欺诈;二是该承诺由经营者或直播主体真实对外公示,消费者因该承诺而作出购买决策。若仅为模板自带文字、未实际对外宣示,且无售假欺诈事实,则不能适用四倍赔偿。
       请求权竞合问题上,消费者有权二选一:既可选择主张消保法“退一赔三”法定赔偿,也可以依据经营者单方允诺主张“假一罚四”,商家不能以“法律仅规定三倍”抗辩免除自身公开承诺义务。
       律师提示:对经营者而言,直播口播、商品详情页所有赔付类表述均属于诉讼证据,切勿随意抛出高额赔付口号博取流量,宣传承诺应当匹配实际售后政策,并留存直播录屏、页面快照。对消费者维权,应当完整保存直播录屏、商品截图、交易记录、开箱视频、正规鉴定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调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售假行为。
       【作者简介】何嘉欣:民商法专业律师、中共党员,自2010年至今一直在律师所工作,对民商合同、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股权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