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多年后迎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条文由原来的8章73条扩充为9章87条。此次修订聚焦解决商标领域突出问题,完善商标注册、管理、执法、保护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并把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本文将从多个维度梳理新法对比旧法(2019年修正版)的主要变化,并解读其制度意涵与实务影响。
一、立法宗旨的根本转向:从“管理优先”到“保护优先”
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管理在前,保护在后。新法第一条调整为:“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这一语序变化绝非无关紧要的措辞问题。在我国立法传统中,宗旨条款的排序是起草者价值排序的制度表达,也是法律在具体条文存在多种解释时的方向指引。管理在前,行政机关的执法重心、市场主体对自身权利地位的认识都会因之偏移。
1982年商标法在改革开放之初颁布,在恢复“保护商标专用权”表述的同时保留了“加强商标管理”,并将管理排在保护前面,反映了彼时的历史条件——改革刚刚起步,制度惯性仍然影响着立法的取向。此后四十余年,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第一条中“管理在前、保护在后”的排列始终未动。2026年新法首次完成了对立法宗旨价值排序的校正。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商标法是财产法,一部财产法的宗旨首先应当是保护财产权利,而非管理财产权人的行为。这一转变标志着商标法立法理念从行政管理本位向产权保护本位的深刻回归。
二、商标注册条件的完善
(一)拓宽商标可注册要素范围。在原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基础上,新增“动态标志及其与相关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意味着手机开机动画等动态标志未来均可作为商标申请,回应了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需求。
(二)严格规范禁用标志。新法明确,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以专条形式划定相关标识的注册使用红线。
(三)强化功能性排除规则。规定以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
(四)明确恶意注册的判断标准新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这一规定对2019年旧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了补强,从源头拦截批量抢注、跨类囤积行为。同时,新法第五十四条新增了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行政处罚,可处警告、最高10万元罚款。
三、商标管理力度的全面强化
(一)规制“误导公众”式商标使用。旧法对注册后以误导方式使用商标的行为缺乏有效规制。新法第五十六条专门规定: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撤销注册商标。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这一条款成为此次修法回应社会关切的标志性条款。
(二)完善闲置商标退出机制。新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明确商标管理部门可依职权主动启动撤销程序,无需等待他人申请。这改变了旧法框架下主要依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且必须由第三方发起的事后纠正模式,倒逼商标权人真实、合规使用商标。
(三)细化正当使用规则。新法第七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种类、性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价值、地理来源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注册商标中含有的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他人正当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这直接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核心关切——并非常见词汇、视听效果被注册后就完全不能使用,不能做的是将通用词视听效果作为商标使用;但正常用来描述自身产品特点、标注产地的,属于合法的公共表达范畴。
四、驰名商标制度的重大调整
旧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以注册与否作为跨类保护的门槛——已注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则不能。同时,旧法使用“认定”一词来描述驰名商标的确认过程。新法在驰名商标制度方面做出了两项重大调整:
(一)取消注册与否的跨类保护门槛。旧法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新法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不再以注册与否区分驰名商标能否跨类别保护。这意味着驰名商标的保护逻辑从“注册才有跨类保护利益”转变为“驰名即有跨类保护利益”。
(二)将“认定”改为“确认”。新法将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确认”。这一表述变化的实质意义在于遏制过度追求驰名认定的现象——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而是在个案中根据事实作出的法律判断。同时,新法增加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三)新增境外驰名确认制度。针对我国企业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现象,新法增加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这为企业“出海”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制度通道。
五、商标代理行业的从严监管
长期以来,商标代理行业是注册乱象的重要推手。部分代理机构不仅为恶意抢注提供便利,甚至主动策划、引导申请人进行批量申请和囤积。新法对代理行业的监管力度显著升级,核心变化在于从对代理行为的程序性约束,转向对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实质性追究。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纪律。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新增了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委托人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规定。
(二)加重行政处罚力度。新法大幅提高了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违法代理行为的罚款上限: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行为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违法代理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部门职责的清晰划分、工作协调与信息化建设
商标制度运行中,长期存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信息共享不足的问题。新法在制度设计上着力于划清边界、强化协同、提升信息化水平。
在部门职责方面,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注册、管理、执法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商标执法工作。
在工作协调方面,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提供专业支持、认定意见以及对侵权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置等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信息化建设方面,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商标业务办理的便利化程度,完整、准确、及时发布商标信息。
综观此次修订,《商标法》实现了从“局部修改”向“系统完善”的转变升级。新法既对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的全流程做了制度补全,也在商标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市场秩序之间重新校准了平衡边界。商标法的终极目标,从来不是打造绝对的私权垄断,而是通过清晰的规则,实现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最终服务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与高质量发展。2026年的这次全面修订,正是向着这一目标迈出的坚实一步。
【作者简介】梁耀铿:广东财经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自2018年加入南天明律师所以来,一直派驻行政机关,主要从事民商法与行政法相结合的法律实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