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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天Law】第13期 “甩手投资”风险高,投资须谨慎”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0-12-09

 近年来,在我国股权投融资市场空前发展,从每天上班收工资通过股权投资摇身一变做老板的例子越来越来,但随着越来越多人加入股权投资的大军,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时间、管理经验等原因,也导致很多新老板们出现了 “甩手投资”的情况。

所谓的“甩手投资”,就是在投资之后,日常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担任董事和监事这些公司的职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外,也经常会由于资金不够充实、基于合作关系中的互惠,朋友之间的互助这些情况导致,而且多出现在公司的小股东身上。

相比于掌握公司“实权”的大股东,小股东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很多人理所当然的以为出资少可能承担的责任就小,更加催生了“甩手投资”的情况,但小股东面临的风险一点都不比大股东小。

可能难以按期取得分红;

小股东可能难以撤回出资;

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可能难以按期取得分红

公司是否分红一般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出预案,经股东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执行董事和董事会一般均由控股股东控制或者直接担任,股东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对于拥有控股权的控股股东而言可能只是一个程序。

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分红的,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但是在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运营及财务的情况下,实现连续五年盈利可能并不是一个难题,因此如果小股东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例如查阅公司账簿、参与公司决策,可能连分红都没办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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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可能难以撤回出资

小股东欲退出公司,要么转让股权,要么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但是,在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没有明确约定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的情况下,没有大股东的协助与配合,无论是转让还是回购在实践操作中都显得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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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九民纪要》发布后,小股东如果可以举证其未选派人员担任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即可不被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进而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九民纪要》的调整对小股东来说适当降低了被追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股东就可以高枕无忧,因为如何不被法院认定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践中将涉及到复杂的举证问题,所以小股东还是要注意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

基于小股东虽然出资比例小,但是面临风险并不小的现实情况,为尽量预防风险,摩天小律提出以下建议:

把握好“谈判磋商”的时机

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应当侧重于投资之前,因尚未出资,小股东还处于一种较有话语权的地位。除了调查摸底,了解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外,还应尽力与大股东进行磋商谈判,说服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适当修改,保障小股东自己的权益。

在公司章程中详细约定分红事宜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分红权及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但并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中必须规定股东分红相关具体事宜。

在实务中,大部分有限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权的相关约定也仅限于分红比例,至于具体分红程序、时间、方案及异议救济等可能未作出明确约定。

此外,法律对于分红权也没有设置直接保护措施,而是通过设定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东会决议撤销权、股权转让权等方式进行间接救济,往往要经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对于时间、经济成本等均要求较高。

因此,摩天小律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详细约定分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期限、条件、方式、程序等,使股东分红权事宜有章程可依。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置股东退出条款

建议在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明确设置股东退出条款。比如:何种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回购股权、股权回购主体、回购价格如何确定等。

小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小股东在投资后也要充分运用好股东知情权、参与表决权等股东共益权,争取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尽量多的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