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杰哥和小雅经朋友介绍认识并于2007年登记结婚。因为了解不深,夫妻二人婚后不久就因各种琐事产生矛盾,最后因争吵不断升级而选择分开生活。小雅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杰哥婚后对其极其冷漠,没有尽到夫妻义务,请求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感情并未破裂,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过后,杰哥和小雅仍保持分居状态,关系并未改善。2021年,小雅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杰哥和小雅的婚姻也就此划上了句号。
为什么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而第二次又准予了呢?这与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那段分居日子有关!
本案中,虽然杰哥和小雅的结婚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施行后的,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法院在审理二人的离婚纠纷中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内容为“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而杰哥和小雅二人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满足上述条件,因此法院最后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夫妻都并非因为出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事由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而法院在审理这些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时,也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都会判决不准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的夫妻确有部分未再诉讼离婚,但大部分夫妻之后会再行起诉,且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现《民法典》规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可以说是经验总结推动的立法进步,既有利于帮助冲动离婚的夫妻冷静反思,又有利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能摆脱痛苦的婚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