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游某和张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年后,两人感觉对方比较合适,便步入了婚姻殿堂。2008年两人的爱情结晶降临,原本甜蜜的二人世界升级为幸福的三口之家。游某努力在外打拼,妻子张某负责照顾家里,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没多久,也买到了属于夫妻二人的房子。但是,随着工作压力的不断增加,游某在外越来越忙,经常夜不归宿。即使是回到家中,也一副“大爷”的模样,臭脾气越来越大。起初,张某也就想着丈夫在外比较辛苦,还能宽容理解,自己在家可以多做点事,尽可能支持丈夫在外赚钱。但是随着孩子不断长大,用钱的地方越来越多,每次提及钱,两人便会吵个不停。张某开始埋怨游某赚不到钱还不管家里的事,游某则嫌弃张某连孩子也照顾不好,在家游手好闲。经历几次大争吵后,二人矛盾不断加深,感情也逐渐破裂。2021年,双方选择结束这段折磨的婚姻。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1、女儿由张某抚养,游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二人共有房屋归女儿所有,双方均负有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10万元债务,离婚后由游某承担6万元对应的偿还责任、张某承担4万元对应的偿还责任。
离婚后,游某的生意越做越失败,几乎赔了个“精光”。退无可退的游某决定在短期内搞一笔钱,再去投资一把大的,让自己迅速翻盘。可是去哪里找这笔钱呢?游某把主意打到了离婚时留给女儿的那套房子上。游某趁着与张某离婚还不满一年,来到法院,以自己经济条件发生较大变故且房子归女儿的条款属于对孩子的赠与,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理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归女儿的相关条款。
简要分析
看完上述案情,或许你不禁会问: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撤销?实践中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依据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撤销赠与。
第二种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上述案例中,游某与张某二人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权擅自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游某与张某是在平等协商、达成合意的基础上签订的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中不仅包含了财产分割内容,还有子女抚养、债务负担等其他事项。由此可见,双方是在综合衡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一系列问题后达成的协议。换而言之,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子约定归女儿的条款不能与其他条款割裂单独适用。另外,该离婚协议中内容并无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对于该协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现夫妻双方在其离婚协议里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孩子,这仅是夫妻双方内部就房屋赠予给孩子达成的合意,不代表夫妻双方作为赠与一方,孩子作为受赠一方,父母子女之间已经达成赠与合意。孩子并不是双方某财产分割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并未形成赠与合同关系。经法院审理认为,游某关于撤销离婚协议中房子归孩子所有的条款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判决驳回游某的诉讼请求。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法律赋予当事人离婚时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及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虽然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其特殊性,是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债务负担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男女双方对于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不能任意反悔,除非证明在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关财产归孩子的约定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男女任何一方均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而主张撤销。因此,离婚时,要审慎行使财产处置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