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下午两点,我所合伙人、资产金融法务部主管领导程宗利律师,资产金融法务部副部长李浩律师,以及冯颖娴实习律师到西樵轻纺城给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授课。南纺公司是我所资产金融法务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之一。
本次授课主题为“融资担保公司如何理解最高法最新发布的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授课内容针对最高法最新发布的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结合融资担保公司实际与案例,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条款进行解读,获得南纺公司员工的热烈反响与一致好评。
在讲课期间,程律师提出贷款公司尽量要在签合同时约定合同履行地,因为据8月6日司法解释的第三条,没有约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有两个阶段的理解:借出货币时发生争议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方;而收回货币时发生争议的接受货币一方为贷方。由此还是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能解决管辖问题。
程律师还提醒到根据该解释第二十一条,法院会从严把握保证责任的推定,只是在借款合同、借据上签署保证人的名字是不够的,最好要让保证人在借据、借款合同写明“保证人”或“XX承担保证责任”。
课后,南纺员工也踊跃提问,问题包括:“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担保,逾期不还款时对买卖合同的处理”“新借贷利率的溯及力”等等,程律师也耐心地一一给予清晰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