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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家的指点,不可错过!

2017-12-16

       2017-14期“南天明讲堂”照常举行,不同寻常的是:类似研讨会的形式,多人主讲;税局业务专家现场谈实务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并指点迷津;主题演讲中和演讲后都有讨论环节,都有热烈而充满启发性的讨论。

       本期讲堂由“南天明”财税法专业部主办,黄嘉莹、高丽华两位律师联袂主讲,本地税局业务专家现场点评,我所副主任魏剑鸿律师主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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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丽华律师重点剖析了两个案例:第一个,谭某是上海A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经法院审理判决后, A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72282元给谭某。上海市浦东新区地税局就该款对谭某征收个人所得税2544.21元,谭某不服该征税行为,先后提起复议、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谭某的诉讼请求。谭某起诉、法院驳回都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依据之一,经高律师分析,听众才明白法院的意思是,该通知确定的免征范围只限于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谭某与A公司期满自然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在该免征范围。第二个案例,经判决确认兰波公司欠小春的借款本金1050万元 、利息158.8万元。经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物获得执行款7,614,484元(还有部分款项得不到执行),问该款需要缴税吗?最后的结果是:158.8万元利息要缴个人所得税,6,026,484元本金无需缴缴个人所得税。本金未收齐,为什么要就全部利息缴税?因为合同约定的是优先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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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场的税局业务专家对这两个案例及高律师的分析进行了详细的点评,点评满怀热情,语言流畅,逻辑严密,体现出法律功底深厚,税收业务熟练,政策理解把握精到。让听众喜出望外的是,还介绍了我们本地税局对相关问题的实际处理方法及理论和法律依据;并特别提示:债权人及代理律师在处理需要拍卖的不动产时,一定要明白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与债权人可获得的执行款数额之间有很大的差额,这个差额主要是税收,因近些年不动产都增值很大,税收一般有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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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嘉莹律师主要探讨了法院执行程序中税款代扣代缴的问题,所举的代表性案例是:法院判决A公司应向某工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共97959.05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全额支付。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其法定义务,公司扣除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20965.9元后, 只需向法院执行款账户汇入76993.15元。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与向法院执行款收款账户支付的款项相加等于判决书确定的金额97959.05元。A公司的主张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依据,国家税收必须保障;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也必须维护,该怎么办?黄嘉莹律师给出自己的意见,并介绍了泗县法院与泗县地税局建立个税征收联合管控合作机制的探索性经验。魏剑鸿律师主持就该问题进行讨论,在场的律师及4位税务干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各抒己见,堪称思想碰撞,互相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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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南天明讲堂”形式新颖,内容丰富,有观点,有案例,有法律依据,有法理探索。主讲人与听众积极互动,讨论热烈,相互输出思想,启迪思维。更重要的是税务律师和税局专家给听众带来了实务操作干货,让听众收获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