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二部负责人汤建城律师带领团队所代理的广东新叶公司(被告)被诉侵害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系列案件全部获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某环保科技公司(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使广东新叶公司避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本文以该系列案件为视角,简要介绍判定专利侵权的核心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案情
某环保科技公司以广东新叶公司侵害其名为“一种用于处理废料的泥浆分沙机”的发明专利权及分别名为“一种泥浆分沙机的加强装置”、“一种一体化分砂脱水平台”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起三个诉讼。
汤建城律师团队接受广东新叶公司委托后,深入分析了原告某环保科技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及广东新叶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点。完成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后,汤建城律师确定在该系列案件中进行不侵权抗辩,抗辩的核心理由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某环保科技公司系列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
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均未落入原告系列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完美收官。
【普法】全面覆盖原则基础上的专利申请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是企业实力的重要象征,市场力看商标、产品力看专利。如今,几乎所有的企业都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储备和保护,一是为了能够通过知识产权形成自身的竞争优势,二是为了避免因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而受到法律制裁。
就专利权而言,现实中,很多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可采取维权动作后才发现,自身申请的专利并不能制止他人的“雷同”行为。究其原因不外有三,一是虽然企业拿到了专利证书,但该专利本身并不具有创造性(非首创,中国对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二是企业对专利侵权认定原则和专利保护范围一知半解;三是企业在专利申请之前进行了产品的销售或公开宣传。无论何种原因,均会导致企业的专利只是一纸证书而无法发挥任何其他实质性作用,更无法形成竞争优势。任何技术专利的申请均应建立在对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的清晰认识基础上,而“全面覆盖原则”就是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也即,专利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等,每一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在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即,判断一个技术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于被控技术是否使用了专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使用了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满足全面覆盖原则),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未被使用的,则不构成侵权。
具体到上述三个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汤建城律师团队代理的广东新叶公司(被告)生产的产品未全面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并未侵害某环保科技公司(原告)的专利权(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的部分技术特征)。
在全面覆盖的侵权判定原则下,任何一个技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均应恰当把握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由于专利代理机构人员并不一定完全理解企业关于该项技术创造性的内容,因此企业技术人员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就显得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