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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财产保全:现实需要与法律依据缺失困境下实务突围路径梳理

(佛山)范例 律师 | 2026-04-10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中确保胜诉判决得以有效执行的关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常因初始保全财产估值不足、标的物市场价值波动或诉讼请求调整等因素,导致保全范围与债权实现需求出现缺口。此时,当事人为了弥补首次保全的不足往往需要申请追加或补充保全。然而,对于追加或补充保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
       近期,笔者在办理一起财产保全案件时,因现实需要,不得不对“财产保全能不能补充保全”进行研究,本文特结合各地司法文件,对补充保全的适用情形及相关衍生问题进行梳理。
       一、关于补充保全的适用情形
       为探明补充保全的适用情形,笔者特搜索了各省关于补充保全的司法文件,现将相关内容汇总如下:
       (一)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财产保全案件办结后,同一案件的申请人又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请求继续保全的,应告知其向作出保全裁定的立案部门、审判部门提出申请,由立案部门新立执保案件,再移交执行部门实施。尚未办结的案件,申请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请求继续保全的,可以由合议庭决定是否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无需新立案件。
       (二)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2017修正)》第八十五条:申请人收到《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后,认为保全财产的价额不足的,可以在三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裁定保全部门应当征询被申请人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申请人异议成立的,应当移送执行部门继续执行原保全裁定;申请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口头驳回的,应当制作笔录。
       (三)湖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第六项:严禁明显超标的、超范围保全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对于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财产整体不可分的,一般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申请保全人以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为由,申请保全更多财产的,不予支持。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六)上市公司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七)当事人以诉讼请求或被保全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申请追加保全或解除部分保全的,经审查属实,应予准许。其中,因变更诉讼请求而申请追加保全的,当事人应对差额部分提供相应担保。
       总结上述各省的司法文件可知,下列情况,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补充保全:
       (一)申请人获取到新的财产线索;
       (二)申请人认为保全财产的价额不足的;
       (三)诉讼请求发生重大变化;
       (四)被保全财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三)诉讼请求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往往申请人只会联想到诉讼请求标的额增加的情况,而忽略存在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如同时存在保全财产的价额不足的情况,申请人也可向法院申请补充保全新追加被告名下的财产,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补充保全是否有次数限制
       从上述各省司法文件可知,各省并未就补充保全的次数进行限制,但是司法实践中,笔者就曾被拒绝进行二次补充保全。笔者认为:补充保全是不应有具体次数的限制的,每个个案都有其独特性,案件事实与财产状况千差万别,若机械设定补充保全的次数上限,便舍弃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作为申请人,也应该注意申请的合理必要性。每次申请应附上具体新财产线索、价值变动证据或诉讼请求变更文书;如同时掌握多条新财产线索,应一次性提交。尽量减少程序消耗,提升司法效率。
       三、被保全财产价值如何认定是否足额
       判断被保全财产价值是否足额,既是识别是否存在超额保全的前提,也是决定是否需启动补充保全的根据。从上述各省司法文件可知,湖北省高院对被保全财产价值的上限有相关规定,即“对于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财产整体不可分的,一般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其它高院的相关司法文件均是简单规定不得超额保全。
       笔者另外搜索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精准实施财产保全、服务依法防控抗击疫情和经济平稳发展的通知》以及《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供参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精准实施财产保全、服务依法防控抗击疫情和经济平稳发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得超标的、超范围实施保全。估算保全标的物价值时,要严格按照本院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估算,并充分考虑疫情对标的物价值的临时性、局部性影响。估算应以保全标的物非疫情期间的合理价值为基础,不得过低估算从而扩大保全标的物范围。保全标的物价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的,以当事人商定时、询价时、评估报告出具时确定的价值为准。该规定明确了保全标的物价值估算的时间节点以及估算的相关文件依据。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财产价值按以下方法估算:
       (1)冻结银行存款且足额冻结的,冻结数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冻结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以该账户冻结后累计划入的金额为实际保全标的额。
       (2)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实缴出资额估算保全标的额;冻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保全申请载明日期前一个交易日(或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估算保全标的额。
       (3)查封房屋的,按照房屋坐落、面积、房屋结构、土地使用权类型、有无电梯等信息,参照同地段、同条件的房屋价值估算保全标的额。查封房屋为一手房的,可以参照当地房产部门发布的同地段一手房价格估算保全标的额;查封房屋为二手房的,可以参照相关房地产交易平台公开报价、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相关二手房市场成交价、司法拍卖实际成交价等估算保全标的额。
       (4)查封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土地出让合同记载的出让金额计算实际保全标的额。该土地出让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以参照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结合建设规划调整等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
       (5)预查封在建工程的,参照该工程的投资额、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估算保全标的额。预查封的在建工程无相关协议、资料明确投资额的,应当查明该在建工程的相关状况,参照该工程的土地市场价格、完成的工程量、拆迁安置、销售等情况,扣减该工程应当交纳的土地欠费、工程欠款、变价该工程产生的税费、后续建设费用、拍卖服务费、过户费等后估算保全标的额。
       (6)查封车辆并已实际扣押的,未上牌且行驶里程在 100公里以内的车辆,参照生产商公布的相同车型销售价估算保全标的额;已上牌或行驶里程超过 100 公里的车辆,参照相关二手车交易平台相同车型的报价估算保全标的额。未实际扣押车辆的,可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20%估算保全标的额。
       (7)冻结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碳排放、地票、信托收益或采矿权等财产权的,参照票面价值、可查询到的公开市场价值或其他足以证明该财产价值的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8)冻结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以可提取的保单红利、保单现金价值或通过向保险机构询价方式估算保全标的额。
       (9)限制他人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应当以他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估算保全标的额。
       (10)查封机器设备、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并已实际扣押该动产的,以发票购买价或新品出厂价格,结合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估算保全标的额。保全的动产如果未采取扣押措施且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的,按不超过上述价值的 50%估算保全标的额。
       (11)保全其他财产权的,以能证明该财产权价值的相关材料估算保全标的额。
       综上,财产保全补充保全机制虽无统一立法,但地方司法文件通过列举新财产线索、保全财产价值不足、诉讼请求或标的重大变化等情形,为申请人提供补充保全申请的依据,从而填补首次保全的缺口。在实务操作中,申请人应精准把握并遵循各地具体规定,恪守合理必要性原则进行补充保全申请,方能在有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资源高效运行之间,构建起动态而稳固的平衡。 

     【作者简介】范例律师:广东南天明(江门)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6年加入南天明以来,专注于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等领域法律实务的办理与研究,经办过大量股权纠纷、破产重整、合同纠纷、不良债务催收等多种类型案件,参与经办的案件中已有11个被省、市专业协会评为“经典案例”。联系电话:18520967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