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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短剧“换脸”已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各关联方的应对实务梳理

(佛山)莫碧源律师 | 2026-04-18

       AI短剧“换脸”出现的问题,不仅值得相关机构关注,普罗大众也值得注意,我们普通人分享在网络的照片,也能成为AI“换脸”的素材,甚至成为AI短剧里反派、丑角的脸谱原型。
       一、从现象引出问题:AI短剧“换脸”乱象频发
       2025年至2026年初,AI短剧行业迎来爆发式增长。然而,技术红利背后,“盗脸”“换脸”乱象层出不穷。从知名演员到普通素人,越来越多人发现自己的肖像被未经授权用于AI短剧制作。2026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某知名女演员发现一部44集短剧中,有角色通过AI换脸技术与其高度相似,相关话题迅速登上热搜。几乎同时,多位网友爆料自己的汉服写真、日常照片被“偷脸”,甚至被丑化为反派角色。2026年4月5日,国内某知名男演员工作室发布声明提到,发现部分网络平台传播擅自使用某先生肖像等生成的AI剧集,也未授权第三方将其肖像等进行AI合成。这些现象和案例揭示了一个严峻现实:AI换脸技术正在模糊创作自由与侵权违法的边界。

       二、核心法律风险分析:以短剧AI换脸“神似”知名演员肖像权侵权案为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国内某知名演员,原告发现被告A公司制作并发布的短剧中,通过AI换脸技术将其肖像拼接至剧中角色面部,致使公众误认为原告参演了该剧。原告在另一案件中起诉被告B公司,B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中上线了涉案短剧。原告认为,被告A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原告肖像,被告B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播放含有原告肖像的短剧,且营利目的十分明显,引发大量网络用户的误解,均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查明:A公司制作并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发布涉案短剧,涉案短剧共44集,时长共90分钟。短剧中有两个片段使用了AI换脸技术,换脸后的演员面部与原告肖像具有一定相似度,后多个社交平台出现了“短剧疑似AI换脸演员某某”等话题。以本案为例,从下文展开涉及的核心法律风险。
     (二)肖像权侵权:涉案形象具有针对原告肖像的“可识别性”即构成侵权,并非要求“完全一致”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被告A公司法律责任
       在该案中,被告A公司辩称涉案形象系AI随机生成,未输入与原告相关的指令,属于“技术巧合”。但法院认为,经比对,涉案片段人物在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方面与原告高度相似,且社交平台出现大量“短剧疑似AI换脸某演员”的讨论,足以证明公众已将该角色识别为原告。更关键的是,被告A公司未能按法庭要求复现换脸过程,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A公司作为专业的短剧制作方,对影视行业及原告的知名度应有认知,其在使用AI换脸技术时,具有涉案片段能够使得一般公众识别为原告肖像的基本判断能力,在原告未实际参演且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A公司理应主动避免使用该涉案内容。
       A公司已构成侵害原告肖像权的故意并已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3、被告B公司法律责任
       在涉案短剧中,肖像权与著作权两种权利并存且分属不同主体。基于立法者对人身权益给予优先保护的价值取向,著作权的行使必须以不侵害他人肖像权为前提边界。因此,就算被告B公司取得著作权人A公司的授权许可,不能成为豁免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
       关于B公司的责任认定,法院指出:无论B公司是否实际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均不影响其对原告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成立。考虑到涉案短剧集数有限、争议形象具有较高的公众认知度和独特识别特征,平台对此进行内容审查的技术难度和成本均在合理范围内。然而B公司将短剧予以发布,显然未能达到与其平台性质相匹配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标准。据此,被告B公司也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述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AI短剧行业划定了红线。
     (三)类案中其他侵权方面临的法律风险:名誉权侵权
       比单纯使用肖像更严重的,是AI换脸导致的人格贬损。社会上也有受害者发现自己的形象被用于饰演虐待动物的反派,或被塑造成猥琐好色的负面角色。这种未经授权的形象使用,而且进行形象丑化,不仅侵犯肖像权,更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AI短剧制作方通过技术手段将特定自然人形象与负面角色绑定,导致公众产生负面联想,明显具有贬损他人社会评价的故意。

       三、治理路径与合规建议
     (一)司法层面:明确裁判规则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已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教科书级”范本。未来需进一步细化肖像“可识别性”的认定标准,明确技术巧合与故意侵权的区分界限,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
     (二)行业自律(内容创作者/企业等):建立合规流程
       1、短剧制作方
       AI换脸技术的合规核心在于建立“事前防范、事中留痕、事后响应”的全流程风控体系。前期筹备阶段最重要的是确权与授权,确保已获得完整肖像权授权的明星、素人素材等,需签署详细的《肖像权使用授权书》,明确使用范围(角色类型、剧集数量、传播渠道)、使用期限、是否允许AI换脸技术处理等条款。另外要向技术提供方索取数据合规承诺,还需要求技术提供方出具《技术合规承诺书》,确保数据来源合法。
       在AI短剧制作过程中需全程记录生成参数、保存原始素材与成品对比,并设置剧本、形象、成片三道合规审查节点,通过反向图片搜索和人工抽检排查“撞脸”风险。当用户上传公众人物面部素材或生成结果相似度超标时自动触发警示。
       特别注意的是,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禁止将真人形象用于以下角色类型:反派角色(尤其是涉及道德瑕疵、违法犯罪的角色)、低俗色情内容、政治敏感题材、可能引发群体对立的角色。即使是获得授权的形象,也应避免授权范围与角色性质产生冲突。另外,可以考虑建立内部“合规审查节点”,在剧本定稿、角色形象确定、成片初审三个关键节点,设置法务或合规专员审查:剧本审查需要预判角色性质是否可能引发名誉权争议;形象审查:通过反向图片搜索排查“撞脸”风险;成片审查:抽样检查AI生成内容的稳定性,防止同一角色面部特征不一致导致识别度异常升高。
       2、播出平台
       播出平台作为内容传播和商业化环节的关键主体,其合规重点在于形式与实质上审查义务的实质履行。平台不能仅凭著作权授权文件即放行内容,而应建立AI专项审核机制,运用深度伪造检测工具比对公众人物特征库,对高相似度内容强制人工复核,并设立侵权投诉快速通道以降低过错责任。在公开播放过程中,都应当将合规证据作为标准配置——授权书、生成日志、审查记录、法律意见书等材料的完整归档,既是应对诉讼的护身符,更是行业走向“精耕细作”的转型基石。
       综上,短剧制作方应严守法律底线,使用他人肖像需事先取得明确授权;平台方应完善审核机制,不能仅凭一纸著作权授权就放弃内容审查。短剧等新兴业态的从业者在利用新技术进行内容创作时,应当在守法边界内享受技术红利,不得以“技术巧合”为名,行侵害他人权利之实。
     (三)个人维权:警惕被“换脸”“盗脸”并及时固定证据进行维权
       发现肖像被AI盗用后应当立即启动“证据固定、平台投诉、司法救济”的递进式维权策略。首先要把握黄金取证期,通过录屏、截图等方式完整保存侵权内容、传播页面及网友评论,并借助存证工具或公证处进行证据固化,确保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同时注意收集能证明损害后果的材料,如话题热搜排名、转发量、商业合作因形象受损而取消的函件等,为后续索赔提供支撑。在向平台发起投诉时,应依据“通知—删除”规则提交包含权利人身份信息、侵权内容定位、初步侵权证据的正式通知,要求平台在合理期限内下架内容并披露侵权主体信息,若平台怠于处理则需留存沟通记录作为追究其连带责任的依据。

       综上,个人在维权途径上,可先向平台投诉要求侵权方立即下架,侵权方不配合或争议较大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提起诉讼。

       四、结语
       AI短剧“换脸”技术的法律风险,本质是技术创新与人格权保护的冲突。司法实践已清晰表明:技术中立不是免责金牌,算法黑箱不是侵权借口。在享受AI带来效率红利的同时,短剧行业必须守住法律底线——毕竟,当人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时,没有谁能独善其身。
       唯有构建“司法裁判引领、行政监管兜底、行业自律约束、个人主动维权”的多元治理体系,才能在保障技术创新的同时,守护每个人“脸面”的安全。

     【作者简介】莫碧源: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21年从业以来,主要办理公司法、破产法等领域的民商事案件,注重运用自己学术功底探索研究新型法律实务问题。联系电话13924849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