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搭子”社交悄然兴起,其中“旅游搭子”因其高性价比、个性化定制等优势,成为年轻人出游的热门选择。在小红书、豆瓣等社交平台上,寻找“旅游搭子”的帖子随处可见,从川西徒步到新疆自驾,从周末露营到长途穷游,“搭子”们通过线上结识、线下同行,分摊费用、共享旅途。然而,这种基于临时信任的松散关系,一旦发生意外——同伴受伤、突发疾病、中途脱队、费用纠纷——法律上的权责边界便变得模糊不清。当情谊与责任交织,“搭子”之间到底谁来负责?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最新案例,为读者梳理这一新社交模式背后的法律盲区与应对之策。
一、契约与诚信:中途脱队的违约责任
“搭子”旅游最常见的一类纠纷,是其中一方中途擅自离队,给团队带来额外费用和行程损失。2026年1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旅游搭子”合同纠纷案,该案经最高法详细解读,为新社交模式下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指引。
案情并不复杂:张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招募帖,计划从深圳自驾前往新疆进行为期32天的旅行,费用AA制分摊。赵某通过微信与张某联系表示加入,出发前张某向赵某发送了《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其中明确约定“参与者中途离队,应提前告知团队成员,并自行承担离队后的一切安全与责任问题”,赵某未提出异议。然而,团队抵达新疆库车并进入乌孙古道徒步七天后,赵某因体力原因自行离队,既未按约定提前告知,事后还拒绝支付已承诺的回程费用。赵某的提前脱队导致整个旅行计划被打乱,行程缩短9天,张某等人不得不放弃自驾返程、改乘飞机返回深圳。张某诉至法院后,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酌定赵某赔偿损失2600元。
这一判决的关键在于:即便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张某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招募帖、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赵某对《声明》的默示同意,在民法典框架下足以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意。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意味着,“搭子”之间的口头约定或网络沟通记录,同样可以成为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一方擅自脱队将面临违约追责。
实务中,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为2600元,这一数额并非基于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因为双方并未约定具体违约金标准,而是法院根据张某实际增加的机票、车辆托运等费用酌定得出的。这提示我们:虽然合同可以“默示”成立,但提前明确约定违约条款,在纠纷发生时更有利于举证和维权。
二、“自甘风险”还是“见死不救”?人身损害的责任边界
如果说脱队纠纷更多涉及财产损失,那么当“搭子”在旅行中发生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时,法律责任的认定则更加复杂。近年来,多起“搭子”旅行中的伤亡案件引发了公众对“自甘风险”原则的讨论。
(一)“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边界
《民法典》第1176条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助旅游、户外探险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已被司法实践纳入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2025年10月,新疆阿克苏地区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刘某在某未正式开发古道徒步途中,与同行男子韦某骑马过河时被湍急河水冲走溺亡。事后,刘某父母将韦某及相关单位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5万余元。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具有较高风险的徒步活动,应自担风险;韦某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在自救上岸后因无信号未能及时报警,事后已尽力寻求帮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了“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
(二)“搭子”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
然而,并非所有“搭子”都能以“自甘风险”为由完全免责。2025年10月国庆期间,四川甘孜丹巴县党岭发生的一起事件引发了更大范围的社会讨论:一名20岁女性游客在海拔4700米的徒步途中出现严重高原反应,同行“搭子”将其托付给下山的陌生人后自行离开,最终该女子被接力救援送医,目前仍在ICU接受治疗。事件中“搭子”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抛弃”及应否担责,成为舆论焦点。
“搭子”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已有法律专家提出需从如下三个维度综合判断,并得到广泛认同:
其一,行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牵头规划路线、召集人员的发起者,即便未收费,因对行程有主导权,与参与者形成“特殊信赖关系”,需在意外发生时履行报警、联系救援等应急义务,未履行可能构成侵权。若同行者在共同活动中主动承担了组织、规划、路线决策或安全引导职责,其身份可能转化为“事实组织者”,应比一般同行者承担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其二,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若“搭子”因怂恿无高原经验者挑战高危路段、擅自改路线致迷路等行为使同伴陷入危险,需承担救助义务,漠视不管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
其三,临时照管关系下的义务。若结伴中有未成年人、老人等需照管者,或存在夫妻、监护等法定关系,救助义务依法成立。
司法实践中,河南南阳宛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AA制自助游纠纷印证了这一判断:李某在微信群发布野山“一日游”信息,称路线“强度不高,老少皆宜”,收取每人60元费用但未明确提示风险,参与者张某意外坠亡,法院认定李某作为组织者存在明显过错,判决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对比而言,在广东石门台自然保护区溯溪溺亡案中,21名普通同行者因事发后及时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法院认定其无需承担责任。
因此,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普通参与者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尽到合理提醒、报警义务,通常无责;组织者或引发危险者过错更高,责任更重。
三、费用分担:情谊行为还是合同义务?
“搭子”旅游的经济本质在于费用分摊,但这也恰恰是纠纷频发的领域。2025年11月,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搭子”费用分担引发的纠纷。李玲在同城户外群发出邀约“有旅游搭子吗?想出去玩几天”,刘明响应后,行程中刘明为李玲垫付了机票、食宿等共计5000余元,而李玲仅支付了120元打车费。旅行结束后,刘明要求李玲分担费用,李玲却坚称刘明是“请客”,属于情谊行为,拒绝承担。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旅游搭子”是一种基于共同旅行目标临时组建的浅层社交关系,其亲密程度浅于朋友,更强调费用分摊与体验共享。在此类关系中,一方为另一方垫付大额费用,若无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通常不能被理所当然地视为请客。庭审中,法官着重向双方阐明了情谊行为与法律关系的界限,引导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理性看待费用分担问题。最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李玲支付2000元。该案的核心启示是:“搭子”之间不存在法定的“请客”推定,除非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否则默认费用分摊。
四、律师实务建议与风险提示
对于“搭子”旅游,无论是发起者还是参与者,都应提前做好风险防范。综合司法实践经验,建议如下:
(一)出行前:书面约定,留存证据。
出行前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确记录行程安排、费用分摊方式、违约责任及安全责任划分。深圳龙华法院的案例表明,网络平台的招募帖和《声明》的约定可作为认定合同关系和划分责任的关键证据。此外,涉及大额费用(如机票、酒店、租车费用)的垫付,应明确约定是“代为垫付”还是“自愿赠与”,避免事后争议。
(二)人身安全:审慎评估,避免高危风险。
参与高原徒步、野外探险等高危活动前,应客观评估自身体能条件和健康状况,避免盲目跟风。自愿参与高风险活动时,应充分认识到“自甘风险”原则的法律后果,即因活动固有风险导致的损害通常无法向同行者索赔,除非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遇险时:尽到合理救助义务。
一旦同伴遇险,应及时报警、呼叫救援,并尽到力所能及的救助义务。漠视同伴危重状态、恶意置人于更大危险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在极端情形下甚至可能面临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风险。普通同行者虽无法定救助义务,但若主动承担了照管职责或先行行为导致危险,则救助义务随之产生。
(四)组织者:慎当“领队”,履行更高注意义务。
牵头规划路线、召集人员的发起者,无论是否收费,均因形成“特殊信赖关系”而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建议提前充分告知活动风险、核实路线安全,并购买相应的旅游意外保险。
“搭子”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社交模式,其法律规制尚在不断完善之中。上述司法裁判表明,法律既保护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也要求参与者遵守诚信原则和基本的注意义务。对于广大“找搭子”的旅行爱好者而言,最好的风险管理不是等到出事后再追问“谁负责”,而是在出发之前,就把“责任边界”说清楚。
【作者简介】谢盈盈: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法学、英语双学位,持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从业以来,专注于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等商事法务领域,近年参与办理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的困境企业拯救案件,已有多个案件被省、市专业协会评为“经典案例”。具备出色的实务研讨能力、高效的沟通协调技巧及解决复杂争议的实务经验。联系电话1392485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