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管理的园区或出租的厂房,电费是不是不按供电局定价收取?合同里是不是还写了“加收”条款?
先看一个真实判决:广东高院再审认定,出租方按1.35元/度收取电费的行为违法,判令全额退还多收的67万元电费。
在电费单价基础上直接加收服务费、维护费、建设费等额外费用,将相关成本嵌入电价加价收取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强制性规定,对应约定无效,多收的供电相关费用极大可能须全额退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本文从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合同约定、诉讼实务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红线:电费“零加价”是铁律
工业厂房电费合规的核心,可以用三个字概括:零加价。这不是行业惯例,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这两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该规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强制性规定的电费合同条款,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第三条亦进一步对违规收费予以明确,核心解读为:
1.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2.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价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
3.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4.非电网供电主体自身电费不得分摊给终端用户;
5.不得以电价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变相提高终端用户的用电成本;
6.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简言之:出租方向全部租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出租方向供电局实际缴纳的电费总额,不得借电费赚取差价。那么,园区想覆盖公摊损耗、设备维护成本,应如何处理?下面先看法院案例。
二、司法案例
(一)广东高院再审典型案例:超出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无效
案情:承租人某发展公司与出租人某市场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费按1.35元/度收取。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按1.35元/度标准收取电费128万余元,而供电局按工商业电价标准计得应收电费仅61万余元。承租人起诉请求返还多收电费67万余元。
裁判要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出租人按1.35元/度的标准计收电费的行为,违反了《电力法》中“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无效。出租人虽辩称电费中包含“供电设备的折旧损耗、公共设施用电损耗和物业费”,但未能明确损耗、折旧具体金额并举证,将物业费纳入电费的行为亦有违《电力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强制性规定。出租人应退还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的电费。
典型意义:电价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条款,以及合同履行中出租人高于国家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均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广州法院案例:以“服务费”“维护费”名义变相加价被判无效
案情:出租人约定电费0.63元/度,同时额外加收“用电管理服务费”0.57元/度及“用电线路维护保养费”0.3元/度,实际合计1.5元/度。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额外约定每度0.57元服务费及0.3元保养费,属于变相加收电费的行为,有违《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条款无效。超额电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三)佛山中院案例:按电容量约定收费标准实际高于供电电价标准也无效
案情:2021年4月,谢某甲与高某甲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月租73,300元)。2023年6月13日,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月租降至54,800元),约定基本电费按每月每千瓦23元计收。后期乙方如需增加用电,与甲方书面文字确认,基本用电按照每月每千瓦23元计费,每月按照实际使用电量另加收0.02元/度电费作为用电服务费及公共用电)费用。同时约定欠租可停电、违约不退 3 个月押金。
双方诉求:出租方谢某甲起诉解除合同、追索租金水电,承租方高某甲反诉索赔停电损失,同时主张抵扣多收电费、保证金。
核心争议:(1)谢某甲向园区各租户承诺的用电容量合计2,650KVA,远超变压器额定总容量1,650KVA,导致高某甲厂房频繁跳闸停电、设备损毁;(2)合同约定电费高于国家电价标准;(3)承租人高某甲以供电不足、违法加价为由自2023年12月起拒付租金,2024年4月起直接向业主黄某交租。
裁判要旨:以用电量(度数/KW)为基数按固定单价收取的一切费用,法律性质均为电费加收,违反《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条款无效;收费方未能证明电损事实、未能证明用电服务内容、未建立电损核算和公示机制,发出的收费通知中甚至有未约定的费用项目,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司法案件不难看出,直接约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因违反《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出租方或物业方开展电费加收,核心在于能否充分举证证明对应服务已实际提供,并且提供对应费用的实际支出凭证。如果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其电费加收主张将面临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三、合同怎么写才合规
(一)电费条款:删掉所有“加收”,回归“据实代收”
合规条款参考:承租方月度基础电费=当月分表抄表读数×当月园区电费单综合电价(总费用÷总电量)。出租方/物管方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当月向供电局缴纳的总电费。建议不在电费中加收电力建设费、设施维护费、服务费、管理费等用电成本。
(二)原来藏在电费里的成本怎么处理?我们建议:
1. 设备折旧、线路运维等成本→纳入物业费或租金统一收取,合同中单独列明;
2. 公共区域能耗费用→按实际产生费用分摊。公摊规则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如按建筑面积/用电量分摊),出租方/管理方按月公示电网总表用量、各租户分表用量、公摊计算依据及分摊明细。
3. 变压器容量费→凭供电局缴费发票据实代收,不得自行定价。
四、实操落地:三红线、三本账
(一)三条不可触碰的红线
红线一:电费单价
电费单价不得高于出租方/管理方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平均电价。即:出租方/管理方向租户收取的电费总额 ÷ 租户总用电量 ≤ 向电网缴纳的电费总额 ÷ 总购电量。
红线二:加收费用
不得在电费中以“电力建设费”“设施维护费”“服务费”“管理费”“线路损耗费”等名义加收(实际费用可分摊收取)。
红线三:总电费
收取所有租户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缴纳给供电局的总电费。出租方/管理方不得通过电费赚取差价或盈利。
(二)三本必须建立的台账
1. 电网电费账:完整保存每月向供电局缴纳电费的发票、账单、缴费凭证。这是计算平均电价的基础数据,也是应对租户质疑和行政检查的核心证据。
2. 租户分表账:每月按时抄录各租户的分表读数,并制作对应分表台账。抄表周期应当与供电局抄录总表的周期保持同步,避免因抄表时间不一致产生计量误差。抄表时建议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读数拍照录像留存,抄表记录应当由租户签字确认。若租户拒绝签字,不影响正常计费,抄表过程留存的拍照录像可作为有效的计量依据。
3. 公共用电账:公共用电成本按月分摊并公示,建议公示数据至少保存2年。
五、结语
电费合规,对出租方和园区管理方不是小事。一旦被认定违规,不仅要退还多收费用,还可能面临巨额的行政处罚。更麻烦的是,如果在催收中采取了停供断电等措施导致租户停产停业、设备损坏,面临的赔偿可能远超欠收的电费。
因此,最好的防守是合规,最好的抗辩是留痕。
【作者简介】潘敏仪: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职于房地产与建工专业部,注重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民商法等领域的法律研究,主要从事土地征收拆迁补偿专项法律服务、民商事诉讼、企业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以及其他非诉业务,办理过大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劳动纠纷等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