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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子女抚养权案件的司法动向探析及实务建议

(佛山)李松花律师 | 2026-08-22

       “孩子已经八周岁了,他自己愿意跟我,官司还能输?”这是许多当事人在抚养权纠纷中的常见心态。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最新入库的一则参考案例(编号:2026-07-2-022-001)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答案: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法院“应当尊重”,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
       这一裁判规则的明确,意味着长期以来部分当事人试图通过“搞定孩子”来赢得抚养权诉讼的策略,将面临司法实质审查的严峻考验。
       一、入库案例:父亲擅自接走儿子半年,孩子表态“愿随父”仍被驳回
       (一)案情回溯
       王某甲与赵某甲于2008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儿一女。2018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两名子女均由母亲赵某甲抚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2022年4月,王某甲在未与赵某甲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接走了时年已满八周岁的儿子王某乙,并阻断了母子之间的正常联络。2022年12月,王某甲以“孩子希望跟我生活”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一审法院征询王某乙意愿,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通州区法院据此判决支持了王某甲的诉求。
       赵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在审理中做了两件关键的事:一是委托专业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开展社会观护,二是对王某乙意愿的形成背景进行了穿透式审查。社会观护报告揭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王某乙表示更愿意和父亲生活,理由是父亲陪他玩耍、不要求他参加辅导班和完成作业,父亲的女朋友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则在课内外学习方面要求严格,限制吃零食、禁止喝含糖饮料。北京三中院据此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
       法院在判决中阐明了以下核心观点:
       第一,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应被尊重,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虽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但其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意愿的形成可能受到外来因素影响,并可能因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选择。
       第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仅体现为程序利益最大化,更应体现为实体利益最大化。法院应当结合未成年人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意愿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三,母亲对孩子吃零食、含糖饮料的限制以及对学习的严格要求,属于健康的饮食引导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不能认定为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法定事由。
       第四,通过擅自接走、藏匿子女造成既定抚养事实,再以孩子意愿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男方违背协议强行接走孩子并阻断母子情感联络的行为,具有程序不道德性。
       二、类案延伸:司法实践中的“实质穿透规则”
       实际上,入库案例并非孤例,经过检索,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都体现了“实质审查未成年人意愿”的裁判思路。
       案例一:湖南长沙——父亲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孩子意愿被穿透审查
       湖南长沙的一起案件中,王某与李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茜判归母亲李某抚养。但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将孩子交给李某,孩子继续随王某生活。小茜刚满八周岁不久,王某便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孩子也向法庭表示愿意跟随父亲。
       长沙中院二审改判驳回王某诉求。法院指出:王某不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在判决生效仅一个月后就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强调,“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应辩证看待未成年人意愿,不应将其作为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因素,还应结合意愿形成的原因与背景、是否受到外界干扰、选择是否真正有利等因素综合判断。
       案例二:云南曲靖——离婚后多次“抢娃”,法院驳回变更诉求
       云南马龙区的一起案件中,朱某与范某协议离婚后约定长女归朱某抚养、次女归范某抚养。但朱某离婚后多次擅自带走范某抚养的次女,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改变抚养权归属。范某多次申请法院执行抚养权,朱某则多次起诉要求变更。
       法院认为,朱某违反生效法律文书,干扰孩子与父亲的正常联络,且未证明范某不适合抚养,驳回其变更抚养权的诉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双方抚养条件无显著差异,朱某擅自带走孩子并要求变更抚养权,不符合法定变更情形。
       案例三:阜阳中院——首次听取八周岁以下儿童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后,阜阳中院在一起抚养权纠纷中首次依照新规,专门听取了未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意见。7岁的妍妍在亲情观护室中通过沙盘游戏、角色扮演等方式表达了对母亲的依赖。法院结合社会观护报告和心理评估意见,判决三名子女均由母亲抚养。
       这一实践表明,“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门槛正在被突破,法院越来越注重通过专业方式了解孩子的真实需求和内心世界。
       三、裁判规则的系统梳理
       综合入库案例及相关司法实践,可以提炼出以下裁判规则:
       (一)“真实意愿”的审查标准
       法院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意愿的审查,已从“形式询问”走向“实质穿透”:
       1、意愿形成背景审查:意愿是在正常亲子关系中自然形成,还是在外界干预(如一方阻断联络、诱导承诺)下产生?
       2、意愿内容合理性审查:孩子选择的原因是理性的成长需求(如教育资源、情感纽带),还是非理性的短期诱惑(如不限零食、不催作业)?
       3、意愿与最佳利益的匹配性审查:孩子的选择是否符合其长远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抢夺孩子”行为的司法否定
       通过擅自接走、藏匿子女的方式造成既定抚养事实,再以孩子意愿为由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院持明确的否定态度。这种行为不仅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合法依据,反而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
       (三)社会观护报告的证据价值
       从入库案例中,法院委托专业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开展社会观护,通过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报告来穿透未成年人的真实心理状态,而非仅凭庭审中的简单问询,这一做法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法院采纳。
       四、对当事人的启示
       (一)对被诉方(原抚养方)的建议
       1、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一旦发现对方采取擅自接走、藏匿子女等行为,应立即报警、向妇联求助,必要时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或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留存维权痕迹。
       2、主动申请社会观护:在诉讼中积极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社会观护,通过第三方报告客观呈现子女的真实生活状态和心理状态。
       3、将辩论焦点从“孩子更喜欢谁”升华为“谁的抚养行为更符合孩子的长远利益”。证明对方的放任式抚养(不限电子产品、不约束学业)属于“溺爱型抚养”,而我方的严格管教属于科学育儿。
       (二)对起诉方(请求变更方)的警示
       1、切勿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变抚养现状。通过“抢孩子”“藏孩子”造成的事实抚养状态,在司法审查面前不具有正当性。
       2、“孩子愿意跟我”不等于“官司稳赢”。法院可能会穿透式审查孩子意愿的形成背景和内容合理性。
       3、以“纵容、讨好”方式换取的孩子意愿,反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综上,入库案例2026-07-2-022-001的裁判要旨,实际上是确立了抚养权纠纷中未成年人意愿审查的“实质穿透规则”:法院既要“倾听孩子的声音”,更要“读懂声音背后的真相”。这一规则统一了全国法院在此类纠纷中盲目依从未成年人表态的裁判尺度,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是让孩子在父母的争夺中做“选择题”,而是由法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为孩子做出最有利于其长远发展的“判断题”。
       【作者简介】李松花律师:婚姻家事专业律师。自2017年加入“南天明”以来,长期专注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的研究,现任家族财富传承部部长,擅长沟通协调,实战经验丰富。先后代理过数百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抚养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的诉讼案件;现担任多个企业家的长期顾问,为企业家资产经营、财富传承提供周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