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工作室由一群法律人组成,致力于学习、研究和应用税法,实现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与税法的法际整合。本栏目文章,是通过案例解析与读者分享“税收+法律”的研究成果,也是表达对国家税收法治进步的虔诚期望。
发生税企争议,最好的办法是协商。协商解决问题的成本最低,也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税企关系。但是,在协商过程中,个别税务机关不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纳税人屈从;而纳税人迫于压力,可能会采取“曲线救国”的策略。本期闲言税语,和大家分享一个法院在疫情期间以互联网方式审理的、纳税人“曲线救国”并取得胜利的案例。
辽宁万来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来公司)从2003年下半年整体搬入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经营,工商登记住所地也是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2016年万来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兴城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兴城市税务局)在工作发现,万来公司被划归的纳税范围地为“兴城市曹庄工业园区范围”,与实际经营地、注册地不符,从2004年1月以来,错征房产税2526019.8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771121.44元,多征城建税1780167.60元。
万来公司得知其被错征、多征税款后,与兴城市税务局协商,请求停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把城建税税率调低到1%。兴城市税务局回复:“要想停征减征税款,必须不许追以前已经缴纳的税款。”
万来公司承诺,“只要能停征、减征,就不要求退税。”2016年3月14日,兴城市税务局对万来公司停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把城建设税率从原来7%调减到1%。万来公司随即向兴城市国局申请退还错征、多征的税款。
兴城市税务局基于之前万来公司的承诺,不予准许。万来公司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被驳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两审,法院判决兴城市税务局败诉,向万来公司全部退还错征、多征的税款,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加算利息。
【案例来源:(2020)辽14行终12号】
万来公司明明向兴城市税务局承诺,“只要能停征、减征,就不要求退税。”在达到停征、减征的目的后,把之前的承诺忘得一干二净,调转头来,申请退税、复议、诉讼。“曲线救国”,竟得以成功。为什么可以成功?简析如下。
1、税法规定很明确。税法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据此规定,万来公司在2003年整体搬入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之后,不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城建税应当适用的税率为1%。2004年1月以来,兴城市税务局对万来公司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系错征;城建税适用7%的税率征收,系多征。
2、税局的作法不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兴城市税务局错征、多征税款,属于税收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理应立即自行纠正。一方面,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立即停征,把城建税的税率从7%调整为1%;另一方面,按上述规定,立即退还错征、多征的税款。兴城市税务局不但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反而威胁万来公司,其作法严重违法。
3、纳税人承诺很无奈。万来公司得知兴城税务局错征、多征税款后,提出停征、减征的请求,兴城税务局回复称,“要想停征、减征税款,必须不许追以前已经缴纳的税款。”面对这样的回复,为了达到停征、减征的目的,万来公司无奈之下承诺,“只要能停征、减征,就不要求退税。”这种承诺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严重违背万来公司真实意思。
依法纳税,既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有权在税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纳税,而没有义务在税法规定之外纳税。面对税务机关的威胁,纳税人作出虚假承诺。如果这种承诺损害了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在税法面前,这种承诺是无效的。既然无效,“曲线救国”的策略就成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