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工作室由一群法律人组成,致力于学习、研究和应用税法,实现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与税法的法际整合。本栏目文章,是通过案例解析与读者分享“税收+法律”的研究成果,也是表达对国家税收法治进步的虔诚期望。
导读
作为一名工薪阶层,想必都知道我们每月到手的工资是税后的,用人单位每个月都会从我们的工资额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应当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现正处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期,笔者籍此给大家分享一则案例,由于公司多扣了131元的个税,结果惹上官司,最终还倒赔员工5万多的经济补偿金,希望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工作思考。
2005年5月11日,黄某入职新宝模杯厂,担任模房组组长。2017年10月17日,黄某离职。2017年10月20日,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750元;2.工资差额800元;3.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60元;4.退还多扣除的个人所得税131元;5.退还罚款15元;6.律师费。仲裁结果支持年休假工资,退还多扣的个税,不支持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
黄某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一审法院支持黄某全部的诉请,认为模杯厂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原告工资中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且实施该行为时间较长,属于克扣工资行为,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18)粤0306民初3215号】
新宝模杯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模杯厂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实质上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维持一审判决。
【(2018)粤03民终19181号】
新宝模杯厂二审判决,申请再审。高院裁定模杯厂从工资中多扣了税款131元未退回,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驳回模杯厂的再审申请。
【(2019)粤民申1332号】
分析建议
1.多扣131元个税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
上述案例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争议焦点慢慢地浓缩变成新宝模杯厂多扣了黄某税款131元,是否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能有人会认为,本案是存在其他情形才导致法院判决新宝模具厂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单单因为多扣的131元个税,不然太不合理。但笔者认为,法院观点正确,判决合理。当然,经法院审查,新宝模杯厂确实还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对黄某罚款、因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提升造成工资差额等,但都不是法院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事实依据。
2.新宝模杯厂因管理不当导致倒赔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多扣少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并不必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那为什么法院认定多扣了131元个税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行为,判决新宝模杯厂应支付58750元的经济补偿金?笔者认为,是新宝模杯厂自身管理疏忽导致。一来新宝模杯厂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当月没有正确计算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二来新宝模杯厂在发放工资的次月申报纳税时没有检查发现错误,没有及时纠正。最后到了诉讼阶段,知道多扣了个税不但没有退回,更没有给法院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3.新宝模杯厂的教训事实上可以避免
本案中,新宝模杯厂因多扣了131元个税,倒赔员工58750元经济补偿金。虽说这教训是“多么痛的领悟”,但事实上完全可以避免的。有司法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存在合理的抗辩理由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换句话说,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工资计算有误,不存在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补正。部分法院认为若用人单位能及时补正拖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也可不支持劳动者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结语
最后,笔者还想叮嘱各用人单位,若贵公司的薪酬制度规定员工的工资构成有固定部分,并且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当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注意及时调整。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属于损害员工利益,到时又要赔经济补偿金。另外,案例中还有很多地方值得参考,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细读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