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我最近这个项目发展势头很不错,但是我资金不太够,你要不入点股,咱们一起发财?”
类似这样的话您是不是很熟悉?
尤其是多年合作的熟人之间?
接下来您会怎么做呢?
觉得这朋友人品好,不会骗我,不假思索的直接转账给对方?
您先别急,来看个案例先:
法院在认定投资款属于借款还是出资款时,往往依据以下标准:
双方的意思表示
(书面协议、公司内部股东会决议)
投资者和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判断投资款性质的关键。
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人会基于日常的合作关系以口头方式约定投资事项,但是口头意思表示难以固定,一旦出现纠纷,很难成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因此,建议投资双方在达成初步投资意愿的基础上形成书面的投资协议,对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形式、投资回报、投资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投资款是否可收回及收回的条件、程序等进行明确约定。
但是应当注意:如投资协议中约定一方共享收益但不承担风险的,因违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出资原则,如果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在实务中被认定为“借款”的风险较大;
此外,一个公司欲增资扩股时,公司内部往往会先形成有效的书面决议,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这些均可以作为公司投资款性质的认定依据;
投资款的支付凭证如注明投资用途的话也可作为投资款用途的证明依据,但支付凭证大部分是单方意思表示,容易伪造,因此证明力较弱。
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增资扩股应当经过内部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且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如果公司履行了上述程序那基本可以认为投资款的性质属于出资了。
但在实践中若并未经过股东会议表决通过,而是投资人与代表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达成投资合意且以上股东在投资协议上签字,也可能被认定为该投资款的性质为出资款(但投资者本人未签字的除外)。
因此,公司是否对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必然影响股东身份的认定,也就不一定被认定为投资款性质的依据之一。
是否行使了股东权利?
如果上述书面证据不存在,或不足以证明投资款的性质,可根据实际情况考察投资人向公司交付资金后是否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分红、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以进一步认定投资款的性质。
上述案件中,法院之所以会支持小李的主张,将投资款定性为借款,主要原因为公司不仅无有效的内部文件(如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等),小李也未在投资期间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分红、参与公司管理决策等),且《股权证明》中载明:小李与公司共享收益但不承担风险,这不符合投资入股“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如您有投资的意愿,首先一定要分清楚出资和借款的区别,根据您的实际需求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切勿图省事就口头约定;
其次,根据出资和借款的性质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金额、形式、回报方式等上文提到的相关内容,如您想通过投资成为对方股东的,必须要求对方作出有效的公司内部决议、将您的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明确股东权利并注意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