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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天Law】第3期 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企业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0-08-13

 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个新知识——医疗期

医疗期不是医学概念,而是对劳动者疾病、非因工受伤后的禁止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保护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如何计算“医疗期”请看我们后面几期的内容。

人生处处是意外。

医疗期已满但员工的治疗尚未结束也是常有的事。

这就令很多HR头疼,医疗期是国家“硬性”规定,不能逾越。

如果员工医疗期满了,员工仍然拿着医院假条要求继续请病假,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再给大家分析一下。

 

 

医疗期满后,小林并未到岗上班。

A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小林的劳动合同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

真的那么容易就解除劳动关系了吗?

医疗期满后,对于小林提出的病假申请A公司是否必须予以批准?

病假不同于医疗期,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诊疗而无法上班的期间,其不由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因此,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确实有病休需求的,则企业应批准劳动者的病假申请。

结合本案例,小林在医疗期满后若取得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继续申请病假,则A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予以批准。

A公司能否以小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小林在医疗期满后又向A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供医院证明,根据该证明可知小林仍需休养,而A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申请后,并未提出异议,且回复了“嗯”,因此不能视为A公司不予批准小林的请假,故小林未到岗的行为不构成旷工。

A公司不能以小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如果小林已经不适合继续工作,A公司应如何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关系呢?

小林的医疗期届满尚未痊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A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则A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以解除劳动合同。

若小林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实无法工作(5-10级),A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则需要支付小林多少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A公司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林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按小林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注:劳动合同期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医疗补助费标准各地存在差异,此处为广东省的计算标准)。

劳动者请较长时间的病假,对企业而言确实会产生管理上的难题,但这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但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劳动者虚假病假的情形,增加企业的管理难度。因此小律建议:

1、规范企业病假申请流程,如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请假手续、病假申请单据、需要提供的病假证明等。

2、建立病假定期汇报制度。定期联系病休员工,了解其情况。

3、对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的员工,根据员工的情况及时反应,并作出敦促按时返岗、调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的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