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在借钱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推定其为“借款型”诈骗。
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的难度。
案例分析
2012年9月,罗宾结识了李梅。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宾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梅口头提出借款。
李梅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宾。
至案发前,罗宾归还李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宾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宾不服提起上诉,最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宾与李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宾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纯粹应按民事事实来处理的欺诈行为,和应按犯罪论处的诈骗行为,应当如何区分?
诈骗是欺诈,欺诈不一定是诈骗。
下面小律给大家分析一下:
关于民事上的“欺诈”,结合我国《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欺诈是一种能够让他人产生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具体来说,欺诈实际上与诈骗存在很大程度上的重合,即欺诈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了真实情况,使对方基于一种相应的错误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的行为。
但在刑事上的“诈骗”显然就不会这么简单。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比较明确的,即:诈骗行为,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使得他人因此作出了财产处分的行为。
可见,诈骗其实也是一种欺诈的形式,但有别于民事上的欺诈,诈骗行为对主观动机具有一定的要求。
也可以说,诈骗是一种情节更为严重、动机更为恶劣的欺诈行为。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应立足于结合全案证据,判断行为人在实施欺骗手段、获取对方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有,则为诈骗。
简单判断什么情况下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行为人进行借款的理由与实际用途是什么?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
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
2.行为人进行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否可以支持其借款?
如果行为人本身资产状况良好,即使将借来的钱用于赌博或供自己挥霍等,但根据其资产情况可以偿还债权人借款,保障债权人利益,这种情况下也不会认定未非法占有。
3.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即在犯罪前,通过假手机号、假身份等骗取借款,之后销声匿迹,这种情况的出现可以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诉,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至少结合以上三点及其他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