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简单粗暴地理解为“延长贷款的还款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209条可知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贷款,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在贷款人同意后延长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
02
贷款展期是否属于借款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期贷款超过原贷款期限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00〕12号)规定:“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
实务中一般认为,贷款展期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原贷款合同的补充合同,属于借款合同变更的范畴,但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如(2019)川3401民初2459号案件。
但还有的观点认为属于实质性变更。如(2017)甘1002民初242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抵押担保合同系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时,抵押人是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主合同变化有可能改变抵押人订立抵押担保合同的基础,加重抵押人的责任,如让抵押人承担超过其责任范围内的义务,缺乏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有违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延长借款期限属于变更合同的重大事项,未征得抵押人同意,导致抵押人的风险增大,有违抵押人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故抵押人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03
贷款展期未经抵押人同意,
抵押人是否还要承担担保责任?
观点一
贷款展期未征得抵押人同意,故贷款展期对抵押人无效,但只要主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就继续有效,抵押人就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观点二
贷款展期属于变更合同的重大事项,未征得抵押人同意,导致抵押人的风险增大,有违抵押人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故抵押人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详见问题2中的法院认为部分。
观点三
参考关于贷款展期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致,因此若债权人不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则抵押权灭失。而借款展期将延长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就延长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增加了抵押权人的责任。
但鉴于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对贷款展期,抵押人是否仍承担担保责任并未作明确规定,仅对在贷款展期下保证人是否仍承担担保责任有作出规定:《担保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认为若债权人、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对借款展期,则保证人仍在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未经保证人同意,对加重其保证责任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不排除法院参考保证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认为抵押人在贷款展期的情况下,无需对展期后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案例:【(2019)川3401民初2459号】)。
观点四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是法定的,贷款展期并非法定情形,因此贷款展期抵押权并不当然消灭,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亦不当然消灭。
如(2019)赣04民终126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刘桂芳提出的借款展期协议为新的借款借据,未经抵押人确认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上诉意见,因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消灭的规定不包括主债权展期未经抵押人同意的情形。刘桂芳的该项上诉意见因缺乏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贷款展期未经抵押人同意,可能存在原约定的诉讼时效过后,抵押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主张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因此我们建议:
1.在抵押合同或展期合同中约定如“借款合同展期的,抵押人同意就展期后的主债权继续承担抵押责任”等抵押人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内容。
2.在签订贷款展期合同时,让抵押人也签订相关的抵押变更文件或者贷款展期合同上签字。
3.根据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实际情况,尽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若确实未让抵押人再签订确定贷款展期的文件,则建议债权人在原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