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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第4期 “黄昏恋”的潜在问题,民法典为你排忧解难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03-09

 对于老年人而言,要实现“婚姻自由”并非像初婚者那般来得轻易。除了担心世俗的眼光外,还要思考如何应付子女的阻挠,最后还要苦恼婚后或百年归老后财产的分配问题。面对这一道道阻挠,那些单身的老年人即便能在晚年幸运地遇到那个爱的“ta”,也不一定能冲破难关去拥抱爱。

「家事法律」第7期“黄昏恋”的潜在问题,民法典为你排忧解难

 

王大爷与妻子共育有一子一女,王大爷的妻子年轻时因病去世,留下王大爷辛苦地将孩子带大。现在子女都各已成家,且离开王大爷单独生活。最近,王大爷与跳舞认识的李阿姨同居被女儿发现了。在子女的强烈反对下,王大爷无奈坦言,自儿女成家后自己孤独一人生活,没有个能相互照应的对象也没有个能相互倾诉心声的对象,终日郁郁寡欢。但自从遇见李阿姨后,生活便开始有了生机与乐趣。因此,王大爷想和这位晚年“知己”登记结婚,成为真正的夫妻。王大爷子女对于这个突然走进他们生活的陌生女子非常抗拒,极力反对父亲与李阿姨结婚,认为李阿姨是贪图自己父亲的退休金及父亲名下的房屋才结婚的。面对是否结婚的问题,王大爷甚是苦恼。

 

其实,老年人的这些顾虑也是立法者们立法过程中的关注重点。而民法典时代的来临,正为老年人的晚年寻爱之路排忧解难。

 

首先,面对子女的反对,王大爷与李阿姨是否还能做结婚登记呢?答案非常肯定,是可以的!《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简而概之,对于老年人“黄昏恋”的自由,作为子女的是不能轻易说不的,更不能以停止赡养义务相逼干涉老年人再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便是儿女们最担心的老年人再婚财产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以王大爷为例,为了解决子女的担忧,王大爷与李阿姨在结婚登记前可以先以书面形式约定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婚后王大爷退休金的归属问题、婚后各自对外所负债务承担问题等。这样清晰明了的财产约定签订下来,子女们的担忧便能一消而散。

 

最后,便是解决房子的问题了。王大爷与李阿姨的“黄昏恋”终于修成正果,但更为年长的王大爷还是担心,若自己先于爱人离开人世,那自己的子女会不会将这位继母“扫地出门”?国家同样也关注到这一问题,并在立法上给出相应解决方法。《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换而言之,王大爷可以在不改变自己房子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书面形式为李阿姨设立居住权。这样,即便是王大爷百年归老后,李阿姨也能通过行使居住权保证自己“老有所居”。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是登记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王大爷与李阿姨间除了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还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同样受法律支持。

 

由此一来,当上述问题都通过《民法典》的规定得以解决时,老年人们的黄昏恋便不再困难重重。老年人能在晚年寻觅到自己心中所爱并非一件坏事,相反这是让老人找到自己思绪所托、生活所托的又一途径。因此,有《民法典》相关规定能为老年人排忧解难,“黄昏恋”潜在问题便不用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