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Example of case
杰哥与小雅于2016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的杰哥玩心不减,仍然与多位异性不正当交往。2017年,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夫妻二人彼此忠诚,若因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则儿子由无过错方抚养,且过错方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归自己的部分。2019年,杰哥与异性小雪交往并育有一女。小雅得知后心灰意冷,对于其与杰哥二人的婚姻已失去继续维持下去的信心,遂向法院诉请离婚。庭审中,小雅主张按照二人签订的协议处理儿子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杰哥与小雅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二人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儿子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小雅主张按照协议处理儿子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杰哥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小雅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儿子随小雅共同生活,并由小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5%。一审判决后,小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中,杰哥与小雅间签订的协议正属于婚内“忠诚协议”。而二人之间的纠纷即因杰哥违反婚内“忠诚协议”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法院的审理排除适用杰哥和小雅签订的协议,那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下面,我们针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一一分析如下:
关于“忠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的约定,该部分约定因涉身份关系而无效。首先,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原则上不调整身份法上的合同。其次,抚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协议排除。最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不能“附条件”约定。
关于“忠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或补偿部分的约定,法律虽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财产协议,但此类协议也只能由当事人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自愿履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因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法条规定属于倡导性、宣誓性的条款,并非效力性的强制性条款,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其次,若法律赋予此类协议以约束力,可能产生以下负面后果:一、加大婚姻的成本,破坏双方的信任,引发更多的矛盾;二、鼓励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强迫对方签订此类协议,无益于双方婚姻关系的修复和家庭的稳定,还会侵犯有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三、鼓励婚姻一方当事人去侵犯别人隐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综上所述,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涉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因涉身份关系而无效;涉及财产分割或补偿的约定并非全都无效,但有效的约定只能依赖当事人自愿履行而不能强求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