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杰哥和小雅已结婚十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小家庭过得其乐融融。但随着家庭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好,杰哥竟然在家外组建另一个“家”,对小雅和孩子也日渐冷漠。当小雅从别人口中得知自己丈夫早已出轨的事实后心灰意冷,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仍未能修复二人夫妻感情,最后对小雅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二人达成一致意见。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二人同意杰哥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其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按揭款及增值为夫妻共有财产,二人各分得50%。但是!当法院依法审理上述问题时,小雅忽然得知杰哥在其提起离婚诉讼前不久以他自己和婚外情对象的名字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本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杰哥从未向法院申报该房产。
鉴于杰哥未如实申报财产且存在婚外情的情况,法院判决如下:一、准予杰哥和小雅离婚;二、婚生子、女均归小雅抚养,杰哥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婚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三、杰哥婚前购买房产归杰哥所有,并支付小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按揭款及其增值部分的70%;四、杰哥向小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关于以杰哥和其婚外情对象的名字购买的房产,法院在判决书中告知小雅,可另案起诉追回,并依法要求分割。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当事人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经核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认定该当事人存在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隐藏方当事人可少分或不分。上述案例中,杰哥故意隐藏房产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情形,依法可认定其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原本夫妻各分得房产按揭款及其增值部分50%改为小雅占70%、杰哥占30%的决定正体现了法律对隐藏财产者的处罚,这对小雅这样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起到有效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换而言之,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这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和要求!而杰哥在外和别人组建另一个“家”的行为对于其与小雅的婚姻已构成重大过错,小雅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得到支持同样也体现法律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