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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说】第20期 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业主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权界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05-17

 案例简介

 

某商业广场正准备筹建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多次要求商业广场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全体业主的产权状况、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物业服务企业主张其在未经全体业主的授权同意下,无权向筹备组提供此类重要的个人信息。因此筹备组和物业企业之间产生了矛盾和信任危机,一度爆发冲突。

 

业主大会筹备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全体业主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的法律法规是:《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造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正常工作。……”以及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及时核实、更新业主清册及业主联系方式等信息,……”从筹备组的角度出发,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他们提供全体业主的相关信息。

 

然而,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这个协助义务却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以及道德困境。在大数据、大信息野蛮发展的当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的重视程度及保护制度早已饱受诟病。有鉴于此,国家即将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力度。因此,在未获取全体业主的授权同意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向筹备组全部提供涉及业主个人信息,确实已属侵犯业主个人信息权的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首先,从合法性来说,《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清册”是否包含业主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需要进一步界定厘清。同样地,即使认定以上信息的确需要包含在“业主清册”内,该办法和条例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提供协助义务是否属于违反《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甚至是否属于触犯《刑法》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也需要从法律位阶的角度去再理顺、定论。

 

其次,从合理性讨论,筹备组需要全体业主的基本信息是必须的,但这种基本信息应该仅限于用以证明该自然人享有业主权利、能成为业主大会成员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对应的便是物业服务企业所知晓的业主名册及其对应的产权物业。至于筹备组是否需要获取全体业主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筹备组完全可以自行根据业主名册找到业主并且获取其联系方式或者书面授权。当然,这样会某种程度上加大筹备组的工作量,甚至拖延了整个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进程,并不是一个最合理的方案。而这时就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可行的、必要的协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以公示公告和基于与业主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电子通知全体业主有关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事项来履行协助筹备组的法定协助义务。无论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角度出发,以上方案能够使物业服务企业在合法前提下,尽到协助业主筹备组成立业主大会的义务,亦能最大限度、最合理化地保护全体业主的个人信息权,平衡取舍地使筹备组成立业主大会的初衷和积极意义能惠及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