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大爷与其亡妻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大儿子非常孝顺,自母亲离世后,大爷的生活起居基本都由大儿子照料,大儿子对此从无怨言。对于大儿子的好,大爷都看在眼里。因此大爷自书了一份遗嘱,内容为待百年归老后,自己名下的一套商品房由大儿子一人继承。小儿子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不仅将朱大爷写好的遗嘱藏了起来,还接连以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朱大爷重立一份遗嘱,内容是前述商品房将由小儿子一人继承所有。后经居委会从中调解,小儿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朱大爷对于小儿子的行为也表示了原谅和宽恕,最后在居委会的调解与见证下,朱大爷再次订立了遗嘱,将房屋约定两个儿子共同继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过去《继承法》中第七条的内容为: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乍眼一看,该条内容与现行《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基本相似,但你若认真再看,便能发现端倪。
对于《继承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新增了一项“隐匿”,即变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回到上述案例中,小儿子将朱大爷的遗嘱藏了起来,事实上已符合《民法典》中“隐匿”的概念。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还新增了一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又回到案例,小儿子在隐匿父亲朱大爷的遗嘱后,又以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朱大爷重立一份遗嘱,其行为已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如果朱大爷不宽恕小儿子,小儿子的行为,足以使其丧失继承权。
但是!重点来了!《民法典》继承编新规定了一项“宽恕制度”,即继承人在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些行为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案例中,小儿子最终就因得到朱大爷的原谅宽恕,大爷将其重列入遗嘱继承人中而重获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此次新增的继承人“宽恕制度”规定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两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外,对于其他行为,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条文有助于缓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也给存在不当行为的继承人一个悔改的机会。遗嘱人可以选择原谅宽恕子女的上述不当行为,充分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财产,不再过多地受制于法律的权利限制条款,充分体现出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