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对民众的房屋进行征收,但是,在项目具体征收过程中,通常会存在房屋权属人对征收的流程或是补偿方案持有异议,不配合签订补偿协议,也不配合征收搬迁工作。在项目征收工作陷入僵局下,推进项目以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非常重要。此时政府可采取司法强制执行收回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
一、
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第二条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执行的条件和材料重点是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合法有效,并送达被征收人,同时有针对本次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另外,被征收房屋的强制执行一般为“裁执分离”,即由受理法院出具执行裁决书,后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强制拆除。
本律师团队在具体经办南海区征收项目过程中,承办过多起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拆除司法强制执行案件。总结经验,便于学习,制定以下大概流程供大家参考:
1、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
2、被征收人在期限内不复议或诉讼,且补偿决定书已生效后,由区政府作出《履行行政决定通知书》
3、《履行行政决定通知书》发出后,被征收人仍不履行,区政府向区法院递交强制执行材料
4、区法院接收执行材料后,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5、区法院经审查执行材料,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出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并送达
6、区政府收到《执行裁定书》后,作出《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
7、被执行人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搬迁交付义务,则由区政府出具《执行公告》
8、被执行人未在《执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付义务,由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9、区政府组织各部门强制被征收人搬离后拆除房屋。
二、
看法与建议
本律师团队在经办政府相关征收项目过程中,时常会接到咨询:项目需要在期限内交地,征收工作紧张,但是被征收人不配合,如何推进征收项目?是否束手无策?非也,对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定了征收的条件、依据和流程,而且对被征收人不予配合情况下,政府可采取强制执行。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虽负责房屋征收的部门或政府,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介绍了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强制执行流程,说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法可依,有具体流程。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征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项目征收程序是合法的,而且出具的补偿决定合法有效,否则会因内容与程序不合法被撤销,第二,在申请执行过程,提交的资料要齐全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否则会被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因此,对于征收机关,申请司法强制拆除有利于征收项目的推进和收地,在项目陷入僵局时,可利用强制执行方式达到征收目的。
对于被征收人,在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执行征收时,不能一味要价过高,认为自己做着“钉子户”就能获得更多或额外补偿。因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的制定是经各职能部门论证,补偿项目是法定,补偿标准一般以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准,可调整性不大,不同项目之间差异仅限于项目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签约、搬迁奖励或补助。如果政府在执行征收的过程是合法合规合理,其是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完成搬迁、清拆。本律师认为,被征收人对于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提出或主张,但是过分、不合理的诉求很大可能不被征收部门认可。被征收人即使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提出复议、诉讼,可能走过各种程序后,耗时耗力仍是不能提高补偿标准。当发生强制执行,被征收人最多按补偿决定取得补偿款,征收奖励、征收补助将无法获得,此时的被征收人将会得不偿失。因此,本律师建议,被征收人的诉求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去主张,尽量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友好协商,力争获取应有补偿、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