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薛父系某县供销社的退休职工,薛父退休后与其子薛某同住,期间,薛父领取退休工资的银行卡由薛某管理支取。2012年2月,薛父因病去世。当年9月,薛某到某县公安局办理了薛父的户籍注销登记,但未向薛父所在单位及退休工资发放单位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报告薛父的死亡情况,因此,养老金等费用正常发放至银行卡。期间,薛某也曾应社保局要求提供薛父仍生存的照片(薛某伪造的),致使社保局在不知薛父已去世的情况下,继续向薛父的银行账户发放退休工资。薛某领取了薛父2012年至2017年70个月的养老金、医疗门诊费共计225879.84元。后经法院判决薛某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简析
上述案例中,薛父在死亡之日就丧失了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其子薛某可以继承薛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但领取养老金的资格是无法继承的。因此,在薛父去世后,薛某未向有关部门及其父退休工资发放单位报告情况,采用隐瞒薛父死亡真相和伪造生存认证照片的欺诈手段骗取养老金。如果骗取的金额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有关行政机关一般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本案中薛某骗取的金额巨大,触犯了刑法规定,当按刑罚论处。除此之外,如果退休人员因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也会停发基本养老金。
君子爱财但取之有道,君子虽老也取之有道。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退休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很多老人的“棺材本”,同时也是国家统一管理、调配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依法依规申报领取,这是退休人员该有的权利;但出现暂停领取或丧失领取资格时,退休人员或其相关亲属应及时、如实告知有关部门,坚决不冒领,这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