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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原创】杭州保姆纵火案│你的日子活好了,他们呢?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07-05

 

「热点·原创」杭州保姆纵火案│你的日子活好了,他们呢?

 

2017年6月22日,杭州一小区住户家中发生火灾,女主人朱小贞及其三个孩子不幸殒命。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是人为放火的刑事案件,放火人莫焕晶经法院审判被依法执行死刑。作为“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受害人,林生斌因其不幸的遭遇获得社会的广泛同情。

 

2021年6月30日,林生斌微博发文,向公众宣布其再婚生女的信息。

 

2021年7月1日,朱小贞哥哥微博发文,直接点出林生斌“立人设”,曝光林生斌拒绝将赔偿金/朱小贞遗产分给亡妻的父母,且无情地让两个悲伤的老人找律师与其对峙。

 

虽然,作为“吃瓜群众”的我们对网传的林生斌获得了1.2亿赔偿金的真实性难以考究。但面对来自朱小贞哥哥的指控及眼前如此之大的金额,林生斌需要将钱拿出来与他亡妻的父母分吗?如果需要,分多少、怎么分呢?在真相还未揭示前,大家仍应该保持理智的头脑去看待,毕竟网上的舆论风向总是飘忽不定的。故此,今天只是借此案例向大家简单分析一下:人意外去世后,遗产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

「热点·原创」杭州保姆纵火案│你的日子活好了,他们呢?

 

一、遗产

「热点·原创」杭州保姆纵火案│你的日子活好了,他们呢?

 

第一个问题,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

 

对于该问题,学术界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人身损害中的一种赔偿项目,是财产性的赔偿,属于遗产。另一种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死者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在两种观点的争论中,社会更倾向于第二种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观点。

 

理由大致如下,借鉴已被废止的《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以及现行有效的《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们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范围内,且遗产是在死者生前留下的个人财产,财产范围界定的时间节点截止在“去世时”,去世后才取得的不能算作遗产。综上,因死亡赔偿金是在人去世之后才产生的,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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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遗产该如何分?

 

首先,参与分配主体。遗嘱继承中,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其可以将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还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种种都基于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如若没有有效遗嘱,则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而法定继承中有继承权的主体如下: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利继承。(特殊情况除外,详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

 

其次,分配方式。遗嘱继承十分简单,按照遗嘱记载的分配方式分配即可。而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当然也有特殊情况: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看完上述法律规定,让我们来结合“纵火案”分析一下。在“纵火案”中,林生斌的妻子朱小贞和三个孩子都不幸遇难,因现实中并未见遗嘱的存在,因此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林生斌与朱小贞父母作为逝者朱小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都有权主张继承朱小贞的遗产。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朱小贞留下的遗产(若有),最有可能的分配情况是二老共分得2/3,林生斌分得1/3。

 

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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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死亡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但死者在死亡时即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已自然解除,所以因受害人死亡为前提的死亡补偿金当然不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故死亡赔偿金亦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个问题,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知道,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应当是死者的近亲属。

 

第三个问题,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规则。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规则,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是参考遗产继承的规则来分配;有的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处理;有的则是根据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生活的密切程度等等来进行分配。其中,在刊物《人民司法.应用》总第634期中提及到:“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看完上述法律规定,让我们来结合“纵火案”分析一下。死亡赔偿金应切割为两份:妻子的死亡赔偿金与孩子的死亡赔偿金。对于妻子的死亡赔偿金,有权参与分配的主体应有丈夫林生斌、朱小贞父母、朱小贞兄弟姐妹(有争议)。对于孩子的死亡赔偿金,有权参与分配的主体有父亲林生斌、孩子的外祖父母、孩子的祖父母。也就是说,对于自己女儿及外孙子女的死亡赔偿金,朱小贞的父母完全有权提出分配主张。

 

最后,本文借助此案例也不过是希望读者能在“吃瓜”的路上还能收获一点法律知识。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深知亡者已逝,生者尚存,我们只希望真相能早日揭示、该了结的事情早日划上完美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