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将继续沿用上一周“错换人生28年”案的案情,分析姚策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该何去何从。
案情延续
姚策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产事实上由许敏夫妇在低价卖掉家里的学区房后出资购买,并偿还每月的房贷,其中购房款中还有部分是许敏向其母亲借来的。而房子后续的装修费用也是许敏夫妇买最好的材料来装修的。
中国从古自今都有这么一个传统:孩子成家时父母会为其准备些东西。准备的东西各有差异,但都是父母给予孩子的一种祝福,有的父母也会赠送孩子房产当作结婚的礼物。
在“错换人生”事情还没被揭示之前,姚策是许敏夫妇唯一的“孩子”,许敏夫妇基于对这层亲子关系将房产登记在姚策名下。
在“错换人生”事情被揭示后,关于房产归属的争执就一直未停歇过。许敏夫妇认为该房产是他们花了大半辈子的积蓄换来的,姚策应该将房子过户给他们。而姚策也曾两次表示会归还他名下的房子给许敏夫妇,但是因为种种原因,直到他过世,房子也没有成功过户。
今日主题
许敏是否能拿回登记在姚策名下的房子呢?
简要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上述法条可知,姚策名下的房产事实上是由许敏夫妇出资购买的,这种行为方式其实就是法律上的赠与,许敏夫妇是赠与人,姚策是受赠人。现在许敏想拿回该处房产,主要可以从两个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个方面,可以从重大误解入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许敏夫妇将房产赠与姚策时,是以姚策是自己的亲儿子为赠与的前提条件的。但现在身份揭秘,许敏夫妇与姚策间并无血缘关系,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上期已分析)。赠与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了,该赠与行为可以认为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许敏夫妇有权请求撤销。
第二个方面,可以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入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许敏夫妇为了救治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姚策,几乎倾家荡产,在姚策结婚时又卖掉自己名下的学区房,为姚策购置了婚房,导致自己有家不能归,居无定所,生活也变得极其窘困。熊磊不归还房屋的行为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依据,已与社会公序良俗有所违背。因此,许敏也可以以此作为诉请依据。
最后,到底许敏是否能拿回登记在姚策名下的房子,或者说能否拿回其购房时所支出的金额都需要看法院的最后判决。我们不预测结果,但我们希望所有人都能拿到或拿回真正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