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圈的瓜天天有,近期这个特别大。相信大家最近都在吃“19岁少女都美竹宣战顶流明星吴亦凡”的瓜,事情经过大概为网友都美竹在微博爆料明星吴亦凡以各种名义、方式物色、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将女性身心玩弄于股掌中。而吴亦凡方否认相关指控并表示都美竹所言不实,吴亦凡工作室也已就此事报公安机关处理了。
事情发展到这里,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指认的基本事实互不承认,且双方皆表达了寻求司法介入的意愿,此事又关乎未成年人权益问题,理当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如果这些涉及违法犯罪的爆料是真的,此瓜就不仅仅是娱乐事件,而可能是刑事案件了。如果这些爆料全是捏造和诬陷,那么都美竹的行为构成对吴亦凡的严重侵权,同样违法。
下面,我们将以假定事实的方式进行分析,假设一方所述属实,那么当事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Q1
一、假设都美竹所述属实,吴亦凡真的存在“诱奸”、“骗奸”多达七个女性的行为,甚至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则其已涉嫌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加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都美竹曝光的上述事实真的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且经过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那么,吴亦凡必然构成强奸罪,且具有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应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刑事案对证据的要求高,是否发生了性关系、是否使用了违背妇女意愿的“其他手段”都需要坚实的证据证明。
Q2
二、吴亦凡并非我国国籍,假设他真的构成强奸罪,我国法律“治得了他吗”?
答案很明确,可以的!根据《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换而言之,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均适用中国法律。假设吴亦凡确实涉嫌强奸罪,虽然他是外国国籍,我国司法机关也具有管辖权,而且在定罪量刑上与中国人犯罪一样处理。
Q3
三、假设吴亦凡的辩解成立,即都美竹所述情况不实,那她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都美竹存在编造不实信息并在网络上曝光的行为,则其已涉嫌构成诽谤罪。另外,都美竹还表达了寻求司法介入的意愿,换而言之她到公安机关报案是希望吴亦凡受到刑事的追究。在这种情况下,若都美竹真的为了让吴亦凡受刑事追究而编造不实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控告,那她就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了。另一方面,如果都美竹没有陷害的主观目的,她手中的证据虽不能证明吴亦凡构成强奸罪,但能说明她有理由相信她在网络上曝光的事是存在的,则不能定诽谤罪。
Q4
四、本瓜中曾出现都美竹提出800万元“和解费”。假设都美竹真的存在索要巨额款项的行为,那她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都美竹以散布、曝光吴亦凡“骗奸”“诱奸”的事实,并以此贬低吴亦凡声誉作要挟,向吴亦凡索要巨额款项作为其删撤并停止发布相关信息的条件,那都美竹可能会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客观事实外人无从得知,法律事实需要司法机关认定。娱乐圈的是非常常有,吴亦凡的这个瓜有点特别,双方的言论都指认对方构成刑事犯罪,大有你死我活的意味。吴亦凡的私生活不检点惹上大麻烦已经实锤,但是刑事法律是要讲究证据的,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