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胡某与妻子杨某于2015年7月经朋友介绍认识,并于2016年10月便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儿。但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对对方的了解并不深入,故婚后经常会为生活琐事争吵,胡某也曾多次因情绪激动而对妻子大打出手。2018年10月,胡某在与妻子的争吵中再次把对方打伤,妻子杨某当晚便带着女儿搬离共同住所,二人一直分居至今。2021年2月,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令准予胡某、杨某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胡某承担。
法庭上,胡某辩称二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但杨某表示其离婚决心坚定,不愿再让自己与女儿生活在胡某的“拳头”之下。法院调解无效,最后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
简要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调解,经查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十分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仅列举了四种具体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况能涵盖的范围十分狭隘,故立法者又增加一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规定作为兜底。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在事实上夫妻双方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若另一方提出离婚,则表明其已经不再对婚姻生活抱有期待,因一方处于失踪状态,夫妻共同生活实难为继,夫妻感情也应属破裂,应准予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
还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规定显示,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无挽回的机会,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诉讼,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志坚决,也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另外,针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已废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仍具有参考价值: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回归最开始的案例中,杨某与胡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虽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本案既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又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况,现杨某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