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游某、16岁小李一家三口原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小家庭。但世事难料,2018年初,游某在一次外出工作中不幸遭遇车祸当场身亡,原本欢声笑语的家庭顿时蒙上了悲伤的阴霾。游某离世后,小李继承了其母亲游某与父亲李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中母亲的份额,并在房管处登记为小李与李某按份共有,各50%产权。
2020年3月,李某与辛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小李、李某向辛某借款150万元,借款用途为教育支出,并以房屋作为抵押。借款人处及抵押人处均由李某签字,小李的名字也由李某代签。同日,李某及辛某共同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辛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交付了150万元。
2021年初,小李(18周岁)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将李某及辛某诉至法院,诉称其在李某、辛某二人办理抵押贷款一事时系未成年人,对两被告办理抵押贷款一事也不知情,且借款到账后李某并未将该款项用于自己的教育。李某作为小李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监护义务,故两被告的借款抵押合同应属无效。另外,小李还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与辛某协助办理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
庭审上,辛某辩称,李某作为小李的监护人,辛某有理由相信李某借款系用于小李教育支出的真实性及李某能代表小李签字。辛某是善意第三人,不存在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辛某作为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李某,履行了合同义务,系合法的抵押权人。
简要分析
《民法典》中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思”为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财产时,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没有处分的权利。也即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仅有“纯获利”的情况下方能处分,否则就可能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而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在与未成年人监护人订立合同或者发生法律关系时,如涉及到未成年人财产的,则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此时,相对人应仔细审核监护人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真实性,及该行为是否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当相对方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其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回到本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与李某系案涉房屋的共同产权人,李某作为小李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小李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小李利益外,不得处分小李的财产。小李的财产来源于遗产继承所得,而非李某给予。从李某为小李代签《借款抵押合同》、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及之后挥霍借款的行为来看,李某违反了法定的监护义务,其一系列的行为损害了小李的利益。
关于辛某是否系善意第三人问题。辛某明知小李为未成年人,其在此过程中的签字均由其法定代理人李某代为履行,其亦未仔细审核小李是否真正需要借款用于教育支出,无法认定辛某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即无法认定辛某属善意。同时,在办理抵押手续过程中,辛某对于未成年人部分亦做了自愿承担风险的承诺。由此,法院认定李某与辛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中涉及小李部分应属无效,李某及辛某理应协助小李办理案涉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但涉及李某部分的抵押效力并不消除。
综上,监护是民法上建立的由特定的人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人则是履行监督、保护义务的人。故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非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无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