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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是否侵犯邻居的隐私权?

(佛山)杨健豪律师 | 2026-02-10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家居为人们生活带来重大便利,如智能门锁,通过密码、指纹或人脸识别等方式而无需使用实体钥匙即可开锁进屋,但近年来智能门锁的摄像功能引发的隐私权侵权争议,也成为人们广泛讨论的焦点。个人安全与他人隐私权之间应如何平衡,值得关注。
       一、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法定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中,私人生活安宁指向自然人对生活状态不受干扰的权利,私密空间不限于住宅内部,还包括宾馆房间等具有封闭性、排他性的场所,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则涵盖自然人不愿对外公开的个人行为及数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进一步列举了不得实施的侵犯隐私权行为,包括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私人生活安宁,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或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
       二、带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是否侵犯隐私权
       带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是否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犯,需结合设备的安装位置、拍摄范围、使用方式等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角度审查:
     (一)摄像头的拍摄范围是否指向邻居的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
       若智能门锁的摄像头安装位置过高或角度过广,导致拍摄范围包含了邻居的入户门等私人位置,使得邻居的活动存在被记录的可能,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例如(2023)沪01民终14870号案认为,归某在其进户门上安装带有摄像、监控、储存等功能的电子门锁,可以将汤某的房门口、厨房和卫生间的窗户处都纳入拍摄范围,事实上产生了对汤某及其家人进行持续性、近距离监视拍摄的结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记录和反映汤某及其家人的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妨害汤某的日常隐私。
     (二)拍摄行为是否持续无差别记录,影响邻居的私人生活安宁
       若智能门锁的摄像头设置为全天持续拍摄,且邻居的日常出入、访客往来等活动被无差别记录,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如(2025)京03民终7407号案判决认为:601房屋门上安装的智能门锁的摄像头虽然并未直接拍摄刘某居住的602房屋,但摄录的范围包括602房屋门前的公共走道,虽然公共走道有别于私人空间,但该公共走道通行人员相对固定,亦系进出602房屋的必经之路,601房业主擅自安装带有摄像功能的门锁的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记录、反映刘某的出入信息、个人活动和来访客人等,且可以通过手机软件进行查看。其次,智能门锁可以自动感知人体信息,自行启动摄像头拍摄程序,刘某进出家门可能碰到门口的摄像头感应启动,从常情常理看,无论是谁,家门口频繁启动的摄像头都会让人处于一种被监控的不安之中,侵害了刘某的正常生活安宁,侵害了其隐私权。
       三、如何合理地安装、使用此类智能门锁
       为平衡自身安全需求与邻居隐私权保护,智能门锁的安装与使用建议遵循知情同意、最小必要、严格保密原则,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主动征得邻居的明确同意
       安装前应与邻居充分沟通,说明摄像头的拍摄范围、触发条件、拍摄时长等信息,在邻居同意的情况下才安装。
     (二)限定摄像功能的触发条件
       关闭全天持续摄像功能,将摄像头设置为仅在按门铃、检测到异常情况等特定事件时才启动,且单次拍摄时长不宜过长。
     (三)对采集的隐私信息履行严格保密义务
       若智能门锁无可避免地采集到邻居的隐私内容,建议安装者及时删除,避免长期留存。
       综上,带摄像功能的智能门锁本身不必然构成隐私侵权,但其安装与使用需以尊重邻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科技发展不应以牺牲隐私为代价。只有守住法律底线,尊重他人权利,才能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实现科技与隐私的平衡。
       【作者简介】杨健豪: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律师,自2014年从业以来,专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办理过大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类民事案件及撤销工商处罚决定、政府不作为等行政案件,服务顾问单位的经验丰富。联系电话13539728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