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旨在明确破产程序中税费债权的申报、处理、管理人涉税事项的办理以及破产后续处理等关键征管事项。该《公告》的出台,不仅有助于规范税费征管工作,还通过解决破产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税费债权分类与清偿顺序、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解除、纳税信用等级的修复以及“死欠”核销等,进一步稳定了社会预期,并提升了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为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税务机关规范执行,本文对该《公告》内容予以解读。
一、公告的核心目标与影响
1. 提高确定性与效率:统一了全国范围内的执法标准,减少了争议。
2. 保障税收债权:明确了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范围和程序。
3. 支持企业重生:通过信用修复、简化注销等规定,为顺利重整或和解的企业扫清障碍。
4. 理顺破产程序:明确了管理人的权限和操作流程,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二、逐条分析
第一条内容:税费债权申报与分类
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申报,相关部门配合确定申报金额。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由各地税务机关一并申报债权。
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及时获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信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条要点:
1.申报主体:税务机关
2.申报范围:包括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及其相应的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利息。
3.债权分类(根据清偿顺序申报):
单独申报(优先债权):企业所欠税款,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各类欠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普通破产债权:税款滞纳金是按照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率计算的;而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则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
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企业承担部分)、罚款(此处罚款不涉及税款)。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第二条内容:时间点与管理履职
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已到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费申报。税务机关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和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破产程序期间的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前往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需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在办理税费事项时,可以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对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和验证。信息采集和验证后,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和办理债务人涉税费事项。
第二条要点:
1.关键时间点与计算截止日
所有税费债权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末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企业需立即办理申报。
2.管理人履职
管理人办理涉税业务时,可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企业公章。
3.如何理解“视为到期”
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末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
举例:某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日裁定受理A房地产企业破产申请。鉴于A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等相关规定,将当年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按照规定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三条内容:涉税费违法行为与非正常状态解除
对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存在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申报相应债权;若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此类决定,原则上应在债权人会议首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
若破产企业需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手续,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并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债权。
第三条要点:
1.涉税费违法
税务机关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若期限届满后作出,原则上应在债权人会议首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
2.解非条件
破产企业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时,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
第四条内容:破产期间新发生税费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起,至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终止重整、和解程序期间,企业应接受税务机关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企业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依法主张权利。
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
第四条要点:
1.管理人履职:破产程序中企业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如需大额开票,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发票额度。
2.破产费用:因处置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3.共益债务:因继续营业而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第五条内容:重整和解涉税问题与破产清算核销“死欠”
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若依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以及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第五条要点:
1.重整、和解后涉税问题
重整、和解程序中按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获清偿部分,不影响重整、和解后的企业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企业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2.破产清算下核销“死欠”
企业经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第六条内容: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生效时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均按此规定执行。
综上,虽然该公告只有六条,但信息量大,意义非凡,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最高法院对长期以来存在的破产涉税争议问题作出的重大突破,明确了原来的空白模糊地带,给经办人指明了方向。
【作者简介】肖福来:公司法、破产法专业律师,南天明律师所高级合伙人,2023年获“佛山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近些年侧重在破产清算领域深耕细作,致力于困境企业拯救的实务研究,成功办理了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带领团队先后获得省级、市级“优秀破产管理人”“年度改革创新奖”“年度重整业务杰出机构”“年度理论研究杰出机构”“结案能手”等荣誉,承办的案件中已有11个被省、市专业协会评为“经典案例”。联系电话13702638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