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持续高发,成为影响家庭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为统一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阐释了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规则,为各级法院审理此类纠纷及律师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文选取的典型案例聚焦于“消费性支出是否属于彩礼”“以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财产给付如何认定”两大争议焦点,旨在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彩礼性质,规范婚俗交往中的财物往来,推动树立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念。以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精神与典型案例,对涉彩礼纠纷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不应作为彩礼返还的费用——消费性支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可见,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别。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案例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下半年,刘某(男)与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2023年10月,双方分手。期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金额为520元的转账有五笔共计2600元;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4500元。刘某、张某相互转账时均未备注用途。刘某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及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刘某的特殊转账金额、张某为家庭的开支、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等,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为共同生活付出,应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应作为彩礼返还的费用——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解释。
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这种给付行为可能是基于当地习俗,也可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商。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案例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一: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一方请求返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人民法院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予以处理)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202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后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彩礼。关于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确定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亦属于彩礼性质。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
三、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上述典型案例,明确了涉彩礼纠纷中两类常见情形的裁判规则:一是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感、用于共同生活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原则上不予返还;二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如购房款、购车款等,虽形式上可能不同于传统彩礼,但仍具备彩礼性质,在婚姻未成立或未共同生活等情形下,应酌情予以返还。这些裁判思路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彩礼性质的实质审查,兼顾习俗与公平,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理性对待婚恋财物往来,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简介】李松花:婚姻家事专业律师。自2017年加入“南天明”以来,长期专注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法律实务的研究,现任家族财富传承部部长,擅长沟通协调,实战经验丰富。先后代理过数百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抚养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的诉讼案件;现担任多个企业家的长期顾问,为企业家资产经营、财富传承提供周全服务。联系电话1359057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