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卖淫类犯罪的司法实践中,量刑情节直接决定案件走向。其中,卖淫人数、涉及未成年人、大额非法获利是法院重点考量的加重量刑情节。相较于人数认定的直观性和未成年人身份的明确性,“大额非法获利”的计算因涉及行为性质界定、款项区分等问题,成为辩护工作的核心突破口,也最易被忽视。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共识及典型案例,为刑事律师提供针对性辩护思路,也为相关案件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
一、前提共识:刑法意义上“卖淫”的界定的是获利计算的基础
非法获利的认定,首要前提是明确哪些行为产生的收益属于“卖淫类犯罪”的犯罪所得。这就需要先厘清刑法意义上“卖淫”的核心内涵——并非所有色情服务行为都能纳入犯罪评价范畴,其界定直接决定款项是否计入犯罪获利。根据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的权威观点,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与治安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中的卖淫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既不能扩大解释,也不能过度限缩:
1.排除性规定:刑法未明确将手淫(俗称“打飞机”)等非进入式色情服务纳入“卖淫”范畴,因此此类行为不宜作为卖淫类犯罪的入罪依据,其产生的收益自然不能计入犯罪非法获利;
2. 肯定性规定: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并非仅局限于传统性交行为,性交之外的肛交、口交等进入式性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卖淫。
这一观点并非理论探讨,而是已形成的司法共识,且得到印证——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2-1-368-001号纪某奎、汤某改组织卖淫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除传统性交服务外,口交、肛交因属于进入式性行为,是同性卖淫的主要方式,且可能传播性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符合公众对卖淫行为的认知和刑法打击的立法目的,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
简言之,只有基于进入式性行为(性交、口交、肛交等)产生的收益,才具备纳入卖淫类犯罪非法获利的前提;非进入式色情服务(如手淫)的收益,不属于犯罪所得。
二、核心辩点:非法获利的计算需剔除“非犯罪性色情服务”收益
明确“卖淫”的界定标准后,非法获利的计算逻辑便清晰可见:卖淫类犯罪的非法获利,必须是通过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进入式性行为)收取的费用,应依法剔除手淫等非进入式色情服务产生的款项。
这一辩点的法律依据在于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所得的认定必须与犯罪行为直接关联,非犯罪行为产生的收益即便具有违法性,也不能归为犯罪所得并作为量刑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已普遍认可该辩护思路,典型案例可参考(2024)鄂0191刑初245号判决:被告人龙某等人从事色情服务期间,累计收取款项204698元,其中包含“打飞机”(手淫)行为产生的收益。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淫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卖淫行为,对应的收益虽属违法所得,但不应计入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所得;最终剔除该部分款项后,认定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为89700元,并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酌情调整。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剔除非犯罪性色情服务的收益,直接导致犯罪数额大幅降低,进而影响主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裁量和罚金刑的数额确定,辩护效果显著。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1、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应重点核查涉案账目、转账记录、服务记录等证据,区分不同服务项目对应的款项明细;
2、若卷宗中未明确区分服务类型及对应收益,应及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或通过庭审发问、质证等方式,固定“部分收益来自非进入式色情服务”的关键事实;
3、即便非犯罪性色情服务的收益不计入犯罪所得,其仍属违法所得,法院可能依法判决追缴,辩护时需向当事人明确该法律后果,避免当事人产生认知偏差。
三、辩护实操:重视涉案金额认定,实现“人身+财产”双重辩护
卖淫类犯罪中,非法获利数额不仅关系到主刑的轻重(如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常与非法获利数额挂钩,可能导致刑期大幅提升),还直接决定罚金刑的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罚金一般与犯罪所得数额成正比),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双重保障。因此,辩护律师在开展工作时,应将涉案金额的精准认定作为核心辩护要点之一,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推进:
1.证据核查精细化:全面梳理涉案财务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POS机刷卡记录、服务单、账本等证据,逐一核对每笔款项对应的服务类型、时间、对象,筛选出与进入式性行为无关的款项,形成清晰的金额区分清单,作为辩护的核心证据支撑;
2.法律依据精准化:庭审中明确援引《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典型案例及刑事审判实务共识,论证非进入式色情服务收益不应计入犯罪所得的法律依据,强化辩护理由的权威性;
3.量刑说理充分化:在辩护词中详细说明非法获利的计算逻辑,明确剔除无关款项后的具体数额,结合该数额对应的量刑档次,对比原指控数额可能导致的量刑差异,向法院充分阐释精准认定数额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性,争取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实现量刑从轻。
四、结语
卖淫类犯罪的“大额非法获利”情节,看似是纯数额问题,实则核心在于行为性质的界定与款项的精准区分。辩护律师唯有立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精细化核查证据、精准化适用法律、充分化开展说理,才能在涉案金额认定上实现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同时,也提醒涉案当事人及时配合律师梳理相关证据,明确款项性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践行,既需要司法机关的精准裁判,也需要辩护律师的专业履职。在卖淫类犯罪辩护中,重视“大额非法获利”的数额辩点,既是对当事人权益的负责,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作者简介】曾翔钲:刑事专业律师,具有刑案控辩两方面的办案经验。擅长办理经济犯罪、走私犯罪、涉毒品、涉性、涉黄犯罪等类刑事辩护案件。联系电话1311883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