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房产分割的问题,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166号案,梳理核心裁判规则、常见认知误区及实操避坑方法,明确此类纠纷并非简单按出资比例分割,需综合多因素酌定。
一、恋爱分手引发的一波三折的千万房产分割纠纷典型案例
王某与姚某为结婚在北京购房,因王某无购房资格,房屋仅登记在姚某名下,总房款380万元,王某承担大部分首付及相关费用,姚某办理100万元按揭贷款。后二人分手,房屋增值至1016.13万元。
1.一审、二审按共有物分割纠纷审理,支持王某按67.16%出资比例主张的506.93万元返还请求;
2.最高法再审纠正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综合多因素酌定姚某仅返还王某350万元。
二、一锤定音的最高法核心裁判规则
1.案由定性关键: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分手后的房产争议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而非普通共有物分割纠纷,购房行为绑定婚约目的,并非商业投资。
2.分割核心原则:不能简单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出资比例与房屋增值收益不直接挂钩,此类购房以婚姻期待为基础,而非逐利,需综合考量而非机械按出资比例分割。
3.返还数额五大考量因素:
房款支付:首付出资、税费承担、贷款偿还情况;
房屋增值:增值幅度、核心增值原因;
房屋管理:产权登记主体、实际居住/管理/维护方及相关费用承担;
政策影响:是否因限购导致一方无法登记产权;
过错情况:双方对婚约解除的过错及程度。
三、婚前购房分手后分割的三大认知误区
1.登记即独有:认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房子就完全归谁,对方出资仅为借款,只需返还本金。实际法院会认定为婚约目的的共同出资,登记方需返还出资并支付合理增值补偿,无购房资格一方仅无法确认产权,仍可主张收益。
2.出资定增值:觉得出资比例高,就应按比例分割更多增值收益。实际仅商业投资买房按出资比例分割,婚约目的购房需综合还贷、管理等多因素酌定,单纯按出资比例主张大概率不会全额支持。
3.口头约定有效:热恋中仅口头约定出资、产权归属,无书面凭证。实际法院审理以书面证据为核心,无书面约定易因举证不能,导致出资被认定为赠与/借款,无法主张增值收益甚至本金。
四、婚前共同买房的实操避坑指南
1.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核心内容
务必签署《婚前共同购房协议》,写清5点关键信息:
购房目的:明确为结婚后共同居住,非商业投资;
出资细节:双方出资比例、方式、付款时间,含首付、税费、居间费等全部前期支出;
产权归属:约定按份/共同共有,无购房资格一方需明确客观原因;
还贷方式:主贷人、还款承担方、还款账户;
风险处置:分手时房屋处置、出资返还、增值分配、贷款结清的具体规则。
2. 出资全程留痕,规范转账操作
购房所有相关出资(定金、房款、税费、装修款、物业费等)均走银行转账,拒绝现金和第三方账户周转;
转账时清晰备注款项用途,留存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同时保管好合同、发票、收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若需转款至对方账户再统一支付,需备注用途并留存沟通记录。
3. 规范产权登记,补充协议约定
双方均有购房资格的,优先登记双方名字,并在不动产登记中明确按份/共同共有及比例;
一方因限购无法登记的,除签书面协议外,需留存限购政策文件,证明非自愿放弃产权。
4. 分手及时维权,固定相关证据
第一时间梳理购房协议、出资凭证、还贷记录、产权材料等全部证据;
先友好协商,协商过程留存录音、聊天记录,协商不成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登记方擅自变卖、抵押房屋,同时申请房屋价值司法评估。
【作者简介】陆垂军律师: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现担任佛山市南海区政协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省律协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众多社会职务。先后办理过众多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商事纠纷、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在婚姻家事法务方面,办理过上百起诉讼案件和非诉专项,对离婚案件的证据调查、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企业家财富的有序传承等法律实务有独到的研究。联系电话13927768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