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是新能源汽车税收政策的分水岭。随着产业渗透率突破50%,购置税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取消、电池消费税恢复等政策密集落地,税收优惠从“普惠扶持”转向“精准调节”。对车企、经销商及消费者而言,理解政策边界、把握时间节点、防范涉税风险,已成为法律合规的必修课。
一、现行主要税费政策
1、购置环节:从全额免征到减半征收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已分阶段调整。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全额免征,每辆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调整为减半征收,即按5%税率征收,每辆乘用车减税额上限为1.5万元。
购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为准。享受优惠的车型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2028年起,购置税优惠大概率将全面退出,恢复10%的正常税率。
2、使用环节:车船税优惠政策明确退出
2026年7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9号),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
需特别厘清的是,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始终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车船税。真正受影响的为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及节能汽车。
此次调整的实质在于体现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内在逻辑。2025年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平均销售价格已达21.8万元,部分车型超百万元,对上述车辆恢复征收车船税,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和收入分配调节。据测算,乘用车车船税税额幅度一般为每年300元至660元(按排气量分档),在综合用车成本中占比较低,业内普遍预计对消费市场冲击有限。
3、配套联动:电池消费税恢复征收
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调整配套,202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而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新一代技术路线在2028年底前继续免税。电池环节消费税的恢复,进一步体现了“油电同权”的改革方向。
公告还强调“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政策设计上考虑了产业链平稳过渡,允许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二、典型案例与法律解析
案例一:发票日期踩线,车辆购置税的损失谁承担?
张某于2026年1月5日购买某品牌纯电动SUV,价税合计40万元。销售顾问口头承诺“免税”,但开票时却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约1.77万元。张某认为商家欺诈,诉请赔偿。
争议焦点: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于2025年12月31日截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减半征收。张某购车发票开具日期为2026年1月5日,依法不再享受全额免税。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车辆购置税减免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商家已履行开票义务,不构成欺诈。但销售顾问在明知政策已变的情况下仍作免税承诺,构成重大误解,酌定商家补偿张某5000元。
实务启示:
1、车辆购置税优惠严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判定,不以订车或交付时间为准;
2、消费者应主动核查发票日期,不轻信口头承诺;涉及大额税收优惠,建议写入购车合同;
3、经销商应加强销售端政策培训,杜绝虚假宣传引发纠纷。
案例二:兼营混动车型未单列核算,车船税减免资格可能被取消
如某运输公司旗下拥有30辆纯电动商用车和20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若申报车船税时,公司主张全部车辆免税,且财务账簿未将纯电动与插混车辆的购置成本、运营收入分开核算,税务机关可能认为无法准确判定免税范围。
争议焦点:根据增值税法及车船税相关规定,兼营免税与应税项目须单独核算,否则取消免税资格。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明细账,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整改,可能导致取消其免税资格。
实务启示:
1、纳税人同时享受免税和应税项目的,须建立独立的优惠项目核算体系;
2、建议设置辅助明细账,按车辆类型分项记录购置成本、运营收入及里程数据,以备核查;
3、经责令改正仍不整改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全部优惠资格,风险成本远高于合规成本。
案例三:多扣除消费税税额可能引发补缴
如某新能源车企将批量采购的锂离子动力电池用于整车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应税电池产品,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企业申报扣除所有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其因未正确扣除消费税税额,可能最终认定少缴税款及滞纳金。
争议焦点:采购第三方锂电池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对应外购电池已缴消费税不得抵扣,企业采购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应税电池产品的电池,不能计算扣除全部电池消费税,若企业未建立电池税款抵扣核算体系,企业可能存在多抵扣消费税税额的行为,将面临补税及滞纳金风险。
实务启示:
1、纳税人同时生产应税电池产品及非应税消费品,须建立独立的电池税款抵扣核算体系。
2、采购应税电池的纳税人,如果从生产企业购进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如果购进的电池产品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则不得计算扣除电池消费税。
3、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取得的“电池”类编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当期生产领用数量,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避免多扣除消费税税额少申报消费税而引发补税及滞纳金风险。
三、合规建议与风险展望
1、时间节点精细化管理:车辆购置税看发票日期,车船税看登记日期,消费税看出厂或进口日期,每项优惠对应的时点不同,应建立日历化管控台账。
2、核算分离制度落地:兼营项目须单独核算,建议分车型、分业务模块独立设账,确保纳税申报数据可追溯、可验证。
3、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购车合同中建议明确税负承担、政策变动风险及发票开具时间,避免交易后纠纷。
4、电池税款抵扣核算分离:纳税人同时生产应税电池产品及非应税消费品,须建立独立的电池税款抵扣核算体系,确保申报扣除原料已缴纳消费税税额的电池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
5、关注政策持续演变:2028年起车辆购置税大概率全面恢复10%,消费税的电池税率阶梯上升,企业应提前测算税负变动对定价和成本的影响。
新能源汽车税收政策已从“单一免税”走向“差异调节”。唯有准确理解规则、严格规范操作,方能在合规中把握先机。
【作者简介】吴绮岚律师:具有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曾多年从事财务工作,办理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及破产法、公司法领域业务,熟悉企业财务、税收、审计及企业会计准则方面法律和法规,能够从财税角度分析企业财务报表、资产产权、内部控制、对外投资构成、股本结构、关联方交易等的风险性,更好地促进案件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