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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基础资产证券化的合规审查新规解读

(佛山)范瑞祥律师 | 2026-08-26

       2026年7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修订后的《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同步废止2022年12月30日的旧版(上证发〔2022〕16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同时修订发布了相似内容的指引。这是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交易所层面落实国家“十五五”规划关于“盘活存量、稳步发展资产证券化、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要求的具体举措,尤其受到房地产业界的高度关注。本次修订延续了“基础资产分类管理”的监管理念,将大类基础资产系统划分为债权类、未来经营收入类、不动产抵押贷款类和不动产类四大门类,并针对机构间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作出特别规定,成为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合规标尺。结合近年审核实践,本文就四类基础资产的差异化要求、特定参与方资质、破产隔离与现金流安排、投资者保护等关键法律问题,对上交所的新规作如下梳理。
       一、四类基础资产的差异化合规要求
       指引第3章至第7章构建了“按资产特征差异化监管”的体系。债权类资产强调债务人分散度:应收账款须有至少10个非关联债务人且单一占比不超50%,禁止融资性贸易;融资租赁要求前5大债务人占比不超70%、原始权益人运营满2年;小额贷款则将单债务人占比压至0.1%以下,并要求持牌放款机构持续合规。未来经营收入类侧重特许经营资质的覆盖期限,原则上专项计划期限不超过5年,基础设施可适度延长,并须设置次级收益留存机制与现金流全额归集闭环。不动产抵押贷款类首次系统确立了“抵押率合理+信用触发机制”的双重安排,要求评估以收益法为主,并对运营未满1年的项目额外说明稳定性。不动产类与机构间REITs部分强化了对项目公司股权的实质控制要求,机构间REITs特别规定“无固息、无外部增信、平层结构、无强制回购、90%以上年度可供分配现金分配”等纯权益属性指标,凸显监管对公募REITs“权益本色”的政策导向。
       二、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增信机构的资质审查
       指引第2.4条建立了“分类分层”的参与人审查机制。对特定原始权益人,要求其近3年无重大违约、内控健全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房地产企业原始权益人还须满足近3年无重大违规、不购地等额外条件,延续了对房企融资的严监管口径。对增信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须具备相应资质且杠杆合规,重要现金流提供方适用同等的失信与清偿能力审查。资产服务机构(第2.4.9条)须具备“制度+系统+人力”的持续服务能力,信托公司(第3.5.5条)则须信用良好、无挪用记录、近3年无重大兑付风险。在分类管理框架下,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参与人,交易所将从严审核,并可视情况要求管理人提交风险情况报告。
       三、破产隔离与现金流归集的法律安排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生命线。指引第2.3.6条明确要求管理人聘请律师就破产隔离发表明确意见,交易结构须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财产的风险隔离,并通过规模匹配、增信措施等实现内部增级。现金流归集层面(第2.2.7条),要求回款路径清晰、归集周期合理,对未来经营收入类与不动产类更强调“全额归集、闭环运作”,原则上在托管账户完成资金划转。不动产类项目还需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收益,并以收益法为主进行年度跟踪评估。对于运营稳定性不足或现金流集中度较高的项目,须设置不合格资产处置、加速清偿、违约事件等触发机制,将法律风险传导链提前固化。
       四、投资者保护机制与风险自留要求
       投资者保护方面,指引构建了“通用+专项”的两层体系。通用机制(第2.3.3条)覆盖评级下调、参与人丧失清偿能力、现金流大幅波动、权属争议等典型风险事件,要求设置加速清偿与违约事件触发器;专项机制则在未来经营收入类、不动产类分别作出特别安排,后者还须为底层资产购买财产保险并以专项计划为受益人,对冲损毁灭失风险。风险自留方面(第2.3.4条),要求原始权益人或关联方保留至少5%的信用风险(部分情形可豁免),延续“利益绑定”的监管思路。此外,信息披露贯穿各章——从基础资产特定化、现金流预测、关联交易、压力测试到循环购买安排,均要求“按指引有针对性披露”,并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缓释措施,保障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充分性。
       结 语
       总体而言,2026年修订版第2号指引延续了“按资产类别差异化监管”的逻辑,进一步强化了破产隔离的法律要求、特定参与方的资质审查、投资者保护的多层机制与机构间REITs的权益属性。对管理人而言,需在项目立项阶段即对照指引的资产分类标准匹配适用条款,并在计划说明书层面逐项落实差异化披露要求;对原始权益人和增信机构而言,则应将资质合规、风险自留、持续经营能力作为前置条件;对中介机构而言,则须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意见。唯有如此,方能在“严监管+促发展”的政策基调下,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行稳致远。
       【作者简介】范瑞祥律师:自2017年加入南天明律师所以来,专业从事企业改制上市、债券发行、股权融资、企业并购、股权激励、企业法人治理、OTC挂牌、定向增发融资等法律服务,积累了众多案例,服务对象包括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四板”公司、本地知名国有企业、国资局、财政局等机构,能在资本运作、投融资、股权激励等方面提供标准化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