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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原告陈某(买方)与被告孔某(卖方)和案外人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中介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孔某将位于天河区某房(下称“房屋”)出售给买方陈某,总价为210万元;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的,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0.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保证其户口于2015年3月30日前迁出。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某向被告孔某付清所有房款,但孔某却迟迟未将其户口迁出案涉房屋。
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孔某将户口迁出案涉房屋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但对违约金数额酌情降低,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户口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孔某拒不将户口迁出,构成违约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属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孔某负有迁出户口义务的情况下,孔某拒不将户口迁出,已构成违约,被告孔某应向原告陈某支付违约金。
二、户口迁出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此,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引起的纠纷才由人民法院受理;而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第10条的规定,户口迁移工作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户口迁出问题涉及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事前进行充分调查。购房者在决定购买房产前,可要求出卖人提供协助,向当地派出所查询房产的户口情况。
二、明确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关于户口迟延迁出的违约金条款,督促出卖人履行房屋原户口迁出义务并确保该户口有入学资格。
三、预留部分房款。待出卖人履行了房屋原户口迁出义务、并确认了该户口有入学资格后购房者再行支付该部分房款。
四、合理设置违约金。在设置违约金条款时,应防止因违约金设置过高,导致法院调减违约金。
五、注意搜集并固定证据。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当注意保留相关文件及违约证据如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房款转账记录,沟通时产生的聊天记录等,尤其要注意收集、保留对方违约给己方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