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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第2期 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0-10-13

 夫妻之间一旦决定结束一段婚姻,必须考虑的是以下问题,即:“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等”均有较为明晰的法律规定,判定标准较为简单。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却是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极为关注,而判定标准又不那么明确的一个“特例”。

为了更清晰的为大家分析离婚诉讼中抚养权归属判定的相关原则,笔者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尚未生效的《民法典》,及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作出如下分析: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办案实践经验总结

根据笔者的办案实践,在实际中,离婚诉讼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争议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均表示不愿意抚养未成年子女(此种情况较少)。

(1)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故在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的情况下,可能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2)一方经济条件较好,一方经济条件较差,判给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可能性较大;

(3)跟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感情较深,判给该方的可能性较大。

2、子女已满2周岁未满8周岁,且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表示要求抚养

(1)如双方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其中一方明显不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判给另一方的可能性较大;

(2)如一方存在赌博、暴力倾向等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判给另一方的可能性较大;

(3)如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相当,且均无不良嗜好,一般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轻易改变子女生活环境为优先考虑原则,如长期跟随祖父母生活、或长期跟随祖父母及父母共同生活的,判令给父亲一方的可能性较大;

(4)如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相当,且均无不良嗜好,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另一方身体健康且属于生育适龄期的,判令给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可能性较大;

(5)一方存在婚外情并不是法院考虑抚养权归属的主要理由,但若双方抚养条件相当,且存在婚外情的一方与第三者生育了子女的除外。

3、多名子女已满2周岁未满8周岁,夫妻双方均要求由已方一人抚养。

(1)如双方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其中一方不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独自照顾子女明显具有困难的,均判给另一方的可能性较大;

(2)如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相当,且均无不良嗜好的,各抚养一个的可能性较大(基于公平原则,且有利于减少抚养费、探视权纠纷)。

以上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总结的抚养权归属原则。实际上,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具体个案的审理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若想最大可能性的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如何收集、整理证据,使得法官的更加倾向于自己是一门技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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