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向小编咨询股权代持协议的起草、修订等事宜。
因为股权代持本身存在诸多风险点,因此,除非特殊需要,一般情况下小编不会建议大家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
本期法律运势中,小律将从股权代持协议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入手,帮助大家更全面地认识股权代持!
关键词:股权代持
关键词:隐名股东显明化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实质上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基于一些必要的考量(如竞业限制、关联交易或资产隔离等)隐藏其股东资格,与名义股东订立的,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代其持有股份的委托书。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基本上都是有效的,但实际出资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如公务人员违反《公务员法》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外资企业为规避市场准入规则而由境内企业或个人以股权代持的形式投资企业等。
上述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可能会因为存在违法事由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东的股权代持协议因违反股权清晰及信息披露的要求,一般认定为无效。
因此,大家因投资需求需要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的,一定要避免违反《合同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并注意查明对方的主体信息,避免因对方主体信息不符合要求而导致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
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可能会丧失请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资格的事实依据。
股权代持协议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经过整理,小律发现,股权代持协议纠纷主要集中于隐名股东一方,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介绍以下三种:
隐名股东的权益因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而遭受损害
无论从公司股东名册还是工商登记来说,在外观上,名义股东为外界认可的股东,对其名下的股权拥有处分权。
名义股东可能未经实际股东的允许,擅自处分股权,而第三方可善意取得该股权,损害隐名股东的利益。
隐名股东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虽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其姓名或名称未被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亦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法律上的股东身份资格,隐名股东需通过名义股东方可行使股东权利。
因此,在实践中,若双方未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显名股东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前的请示义务等限制显名股东权利相关条款的,若存在双方意见或利益相左的情况时,名义股东如不依隐名股东的意见行事,隐名股东则无法直接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损害隐名股东权利的情况后(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知情权、分红权等),隐名股东可能也无法通过有效途径撤销名义股东的行为。
隐名股东显明化困难重重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未取得名义股东外半数股东的同意,则无法成为登记股东。
而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股权代持协议约束的仅仅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双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并没有约束力。
因此,即使显名股东配合,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不配合的话,隐名股东也难以确认股东身份。
针对以上可能出现的风险,小律建议:
1.为尽量防止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隐名股东在选择代持主体时应当谨慎考察,必要时可做尽职调查。
一般来说,建议考察四个方面:信用等级佳、经济活动不频繁、选择自然人代持、侧重于委托亲属、朋友代持。
如果代持人是近亲属的,股权转让时还能达到减税的效果;
此外,还可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对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处分进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代持股权、代持方式、代持期限、代持费用、股东权益归属、股东权利行使等),并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以督促显名股东依约保证隐名股东权益。
2.为使隐名股东显名化能得到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应当注意留存好对目标公司进行实际出资的原始凭证,并注明款项的具体性质及用途;
此外,小律建议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之前,应尽量争取公司其他股东书面认可,如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者由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以确认其他股东知晓并认可股权代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