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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天Law】第17期 民法典有无溯及力?

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 2021-0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迎面而来的问题便是民法典的溯及力是怎样?

溯及:本文指民法典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已为我们提供了解决的办法,其制定发布了第一批7件新司法解释,其中第一部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时间效力规定》”)。

 

该司法解释由“一般规定”、“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附则”4个部分组成。

 

我们将从以下4个方面理解民法典的溯及力:

 

基本原则:不溯及既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民法典亦不例外。

 

对此,《时间效力规定》在第一条中以第一款、第二款明确了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摩天Law」第47期 民法典有无溯及力?

 

「摩天Law」第47期 民法典有无溯及力?

 

民法典效力逻辑图

 

①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此处的法律事实是指发生并已完成的法律事实,与第一条第三款区别。

 

上述两款的核心要素为:以民法典施行时间为界,向后适用;向前原则不适用,可有例外,但例外需有另行规定。

 

持续跨越民法典实施前后的

法律事实适用民法典

 

持续状态的法律事实有特殊性,《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对处于持续状态且跨越新法实施前后的法律事实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

 

对第一条第三款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发生时间跨越民法典实施前后的,可以等同认为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

 

与发生时间确实在实施民法典之后不同的是,发生时间跨越民法典实施前后的可能会有另外情形。

 

这些另外情形必须有其他明确的规定,涉及的另外情形我们会在之后编辑一篇文章跟大家一起学习。

 

新旧规定不一时,有利溯及

 

民法典亦坚持“有利溯及”规则。

 

同时,《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对此进一步细化,列举了三种情形下的具体的有利溯及,具体条款如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

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