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佛山某小区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选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等8人成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经公示后,上述8名业主便以新一届业委会名义到所在区住建部门进行备案,而住建部门审查后发现8人中赵某、钱某、孙某、李某4名业主在该小区存在违法建筑,经住建部门多次发出拆除通知仍然不予执行,认为四名业主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资格,不能当选业委会委员,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的规定,认定该届业委会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未成功设立,因此,做出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
那么,很多业主就会问:在自己的住宅中建有违法建筑,跟能否成为业委会委员根本是两码事,成为业委会委员的权利是基于业主对本小区内的房屋所有权,即使存在违法建筑,也不影响他的业主身份,为何不能当选业委会委员呢?
其实上述业主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由此可见,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在该小区存在违法建筑的,属于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因此,存在违建的业主不能够成为业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