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已建设完毕并交付,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完成首次确权手续后,将提供相应的产权转移登记文件给购房人,以便购房人完成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手续。通俗地说就是购房人可以办理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俗称房产证)。在此情况下,大部分购房人是会积极主动去办理房产证的,但是,也有部分购房人会对商品房房产证的办理持不紧不慢的态度。
有的购房人会说:我太忙了,办证又得付一笔不少的税费。我都已经入住了,不着急办房产证。房子始终是我的呀!不会有什么风险吧?
开发商:业主买了商品房后,一直不办理房产证,我公司有什么风险呢?
针对以上对话,现一一展开。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取得不动产物权排他的公信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例如:继承、裁判法律文书、政府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购房人通过买卖合同的继受方式取得商品房,该行为不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因此,购房人要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必须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物权自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虽然在实际中,购房人未办理房产证也可以正常使用房屋或出租获取收益。但是,如果购房人要出售商品房的,必须先将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取得房产证后才能将商品房再转让至买受人名下。这就是物权变动登记的要求。
再回归到购房人的问题,购房人对商品房可以正常使用、收益,就万事大吉了吗?非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如果开发商发生金钱纠纷而被采取财产保全的,该商品房是有可能被查封的。出现这种情况,购房人要办理房产证或者排除查封的,不得不启动维权程序,向法院提出查封执行的异议。经过多番周折才能解除查封。万一开发商进入清算、破产程序或者登记手续或政策发生变更影响房产证办理的,购房人也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化解不能如常办证的风险。
对于开发商来说,如果拖延办证的购房人是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而且,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了按揭贷款担保,且担保期限至银行取得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书的,开发商在购房人未办理房产证(他项权证必然以房产证办理为前提)前,一直为购房人的还款承担担保责任。万一购房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导致银行要求提前归还全部借款的,开发商将需承担担保责任,为购房人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而后,开发商将须为追偿债权而启动一系列的维权措施。
谁也不知道万一什么时候到来,所以,不动产登记证的及时登记是购房人和开发商必须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