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佛山某小区的停车收费闹得沸沸扬扬。该小区物业于2021年7月17日发出通知:“自2021年7月26日中午12点开始正式启用停车场收费,届时起进入项目车辆将按照已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另可办理月保车位。月保车位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请需办理的月保车辆在7月31日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办理”。
该通知引起了众多业主的抗议,业主们纷纷维权,自发堵住停车出入口、在小区内拉起“吸血物业、天价车位”等横幅,更加有业主在业主群内讨论起聘请律师、分摊律师费等方案的可行性,后在业主们的强烈抗议下,7月29日该物业发出暂缓停车收费的通知。而朋友作为业主之一,私下向笔者咨询了有关于小区车位归属权的问题,故笔者今天特撰此文,具体分析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权。
从法律意义上看,小区车位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别,其权属也各不相同:
一、 小区规划内车库车位权属: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沿用前述规定,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二)律师解读:规划内车位车库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有产权的车位”,该车位最初的所有权是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书面合同方式,对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如该车位已经由开发商出售至业主并转移登记,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则均由业主支配。
二、 人防车位权属: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律师解读:人防车位,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使用权车位”。人防车位无法进行产权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类车位最初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均归开发商所有。实践中,该类车位一般是由开发商委托物业与业主签订《人防车位租赁协议》,虽名为租赁,实际上是一次性买断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及收益权。虽然该车位无法通过登记转移权属,但是在市场上该车位仍然可以通过变更《人防车位租赁协议》进行出售使用权及收益权,只是价格远低于有产权的车位。
需要注意的是,《人防车位租赁协议》虽然往往约定的使用权及收益权是永久的,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为无效租赁,因此,租赁了人防车位的业主们也要注意当年限届满20年后及时与物业续签租赁合同。
三、 非规划内占用业主共有场地划分的车位权属:
(一)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律师解读:该车位即通常所称的“公共地面停车位”,没有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所占用的道路或者场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维护费用作为公摊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后续改扩建车位也应由业主共有。该类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均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其他人无权收取任何费用。
因此,小区物业是否有权收取车位的停车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物业收取的是归开发商所有的规划内车位、人防车位等费用,获得了开发商的授权且收费标准符合物价部门的限价要求,则属于合法收费;如物业收取的是非规划内占用业主共有场所的停车位费用,则需要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并授权,收取的费用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无业主的授权,则属于违法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