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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分析与合规指引

(佛山)胡丽丽律师 | 2026-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同步实施。这是我国增值税制度自1994年建立、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基本制度安排。
       此前,建筑行业增值税的主要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及历年以通知、公告形式发布的大量补丁性规定,规范层级较低,规则稳定性不足。本次立法后,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层规范体系:《增值税法》确立基本制度,《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细化执行规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填充具体操作口径。规范层级上升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税收制度可预期性增强,同时征管强度同步提高。
       结合现阶段情况,建筑行业受本次修订影响较为集中的情况有三个:
       1.成本结构中人工费用、零星材料采购占比较高,进项税额取得天然不足;
       2.跨区域经营、多层级分包、项目周期长、垫资施工等经营特征,使税务合规难度较高;
       3.旧规则下以简易计税平衡进项不足的机制,在新法框架下适用范围被大幅压缩,一般计税与进项不足之间的矛盾随之凸显。
       本文结合建筑行业增值税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实务案例,提出一些合规建议。
       一、建筑行业增值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一)简易计税适用范围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政策予以取消。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甲供工程,一律适用9%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2026年以前开工的老项目,可继续适用简易计税至项目完工。原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的执行口径,因上位政策废止而失去适用空间。新法予以保留的简易计税情形共三项,均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企业自行采掘的建筑用沙土石料。
       以含税合同价1090万元的甲供项目为例:适用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为1090÷1.03×3%,约31.75万元;适用一般计税的,销项税额约为90万元。最终的应纳税额要看进项税额有多少可以抵扣。因此,如果进项税额不足,项目报价模型若仍以旧规则为基础,将直接影响项目效益。
       (二)差额征税规则完善
       简易计税项目支付的分包款仍可从销售额中扣除。境内支付的,以发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作为扣除凭证;工程结算单等内部凭证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取得的凭证属于增值税扣除凭证的,其对应进项税额不得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抵扣与扣除不得同时适用。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分包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仅可就差额部分向发包方开具专用发票。
       举个例子:广东某建筑集团总承包一项厂房工程,含税合同价2180万元,适用简易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施工过程中,该集团将土石方工程与幕墙工程分别分包给两家专业分包企业,含税分包款合计654万元,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集团在申报时做了两件事:一是按差额征税口径,将654万元分包款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按(2180-654)÷1.03×3%计算缴纳增值税约44.45万元;二是将分包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全部认证抵扣,抵扣进项税额19.05万元(654÷1.03×3%)。
       同一笔分包支出已经按差额扣除的,其对应进项税额不得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者只能取其一。该企业可能被要求转出进项税额19.05万元,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该集团按规定扣除的654万元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总包方仅可就1526万元差额部分开具专用发票。
       (三)预缴税款管理规则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4号公告,预缴区域由跨县(区)调整为跨地级行政区,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区县施工不再预缴。预缴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扣除后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扣除。预征率方面,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分别预缴。预缴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或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申报期结束前。
举个例子:同一地级市内跨区不再预缴,两个工地的两种处理结果
       佛山某建筑企业注册地在南海区,2026年3月同时在两个工地施工:A项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属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区;B项目位于清远市,属跨地级行政区。
       A项目:按2026年第14号公告,预缴区域已由跨县(区)调整为跨地级行政区,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区县施工不再预缴。该企业A项目无需在顺德区预缴税款,其取得的预收款与实现的销售额直接在机构所在地南海区申报纳税,也不再适用分包款扣除与预缴台账管理。
       B项目:当月取得发包方支付的预收款1090万元,同期支付分包款436万元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按差额计算:(1090-436)÷1.09×2%=12万元。
       假设该项目为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则预征率为3%,预缴税款为:(1090-436)÷1.03×3%≈19.05万元。
       再假设该企业当期收到的预收款为800万元,而支付的分包款为1000万元,一般计税下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当期无需预缴,负数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扣除,不会直接作废。
       (四)一项应税交易的税率适用规则重构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判断标准由原以纳税人经营主业判断,调整为以单个交易内部主要业务与附属业务的关系判断。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四类具体情形,其中明确: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按照货物适用税率计税。原按自产货物与建筑安装服务分别核算、分别适用13%与9%税率的执行口径,需随之调整。
       举个案例:钢结构购销与安装合并计税被调整
       某钢结构公司签订厂房工程合同,总价款1000万元,其中钢结构销售800万元、安装服务200万元,分别按13%和9%税率核算申报。税务机关经数据分析后认定,该合同属于一项应税交易,销售钢结构为主要业务,安装服务为附属业务,应整体按13%税率计税。企业需补缴差额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已开具的9%税率发票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进而影响受票方抵扣。
       (五)销售额认定规则变化
       《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原有“价外费用”概念不再单独使用,改为以“与应税交易相关”作为判断标准。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款项,只要与应税交易相关,均应计入销售额。因此,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在收到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款项时,应补充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除非该违约金不属于应税交易发生后产生的。
       举个例子:货物销售合同履行后,购货方因逾期付款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与应税交易相关的价款;合同签订后,购货方支付定金后决定不继续购货,售货方没收的定金不属于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费用。
       (六)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调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单项原值少于500万元的,可在购进时全额抵扣。单项原值超过500万元的,购进时全额抵扣后,应当自用途改变的次月起,按照规定逐年调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此外,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餐饮服务的抵扣限制增加“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定条件;股息、股权转让等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年度清算,明确为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需在次年1月申报期内完成。
       (七)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调整
       《增值税法》第五条将视同应税交易情形限定为三类: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应税交易,真实的无息资金拆借不再产生增值税视同销售义务。
       (八)统借统还免税政策明确
       统借统还业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1.资金来源为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
       2.向集团内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九)发票管理规定完善
       《增值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着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推行,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的一致性核对具备技术条件,发票管理的规范性要求相应提高。
       (十)反避税条款设置
       《增值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纳税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其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与建筑企业有关的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一:出借资质引发虚开风险案
       江苏宿迁某建筑公司出借资质给个人承接工程,约定由该个人承担全部税款并提供发票。后续部分发票被认定虚开,该公司被追缴企业所得税30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纳税信用等级下调。该公司起诉要求赔偿,因挂靠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税务行政处罚不能通过民事约定转移,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案例二:重庆某建筑公司接受虚开发票案
       重庆某建筑安装企业项目部从个人经营者处采购建材,为取得进项发票,通过第三方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并全部认证抵扣,其中58份被证实为虚开。资金流向呈现公账转账、个人账户回流、扣除开票手续费的特征。该企业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合计184万元,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77万元。
       案例三:宁夏某建筑公司预缴申报不合规案
       宁夏某建筑公司存在增值税分次预缴数据大于实际抵扣数据的情形,经检查,存在少预缴税款、多抵减异地预缴税款的问题。该企业补缴税款17.88万元、滞纳金3.49万元,合计21.37万元。
       三、合规建议
       (一)合同与报价管理
       对存量合同开展涉税条款审查,重点核查付款条款、计税方式条款、价款分拆条款与发票条款。新签合同应明确甲供范围与材料移交方式,约定适用的计税方法与税率,并设置税收政策发生强制性变化时的价格调整条款。投标报价模型宜以一般计税为基础测算,将进项税额抵扣预期、甲供比例、分包结构等因素纳入价格构成。
       (二)计税方法与进项管理
       适用清包工简易计税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材料采购范围,并留存辅助材料清单、结算单据等资料。供应商准入应将可抵扣进项税额比例列为评价指标,对商品混凝土、砂石料、劳务等重点品类逐户确认适用税率与开票能力。进项税额应按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分别归集。
       (三)跨区域预缴与集团业务管理
       宜按项目建立税务档案,完整保存合同、施工许可、分包合同、发票、预缴凭证与申报资料,并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与已预缴税款。集团内部资金调配、设备调配、材料划拨等业务,应留存证明商业合理性的资料。
       (四)发票风险防控
       出借、出租资质,以及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均可能引发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企业应建立票据审核机制,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业务匹配性进行审核,坚持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一致性。
       (五)内控与培训
       涉税合规涉及投标、法务、采购、财务与项目管理各环节,宜定期开展覆盖全链条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交易,可提前征询专业机构的书面意见。
       四、结语
       本次修订的核心变化,不在于税率调整,而在于例外性规则的清理与举证要求的提高。建筑企业宜以规范管理为基础,在合同签订、进项税额取得、预缴申报与发票管理各环节建立可核查的证据链条,以适应新的制度环境。
       【作者简介】胡丽丽: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现担任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广东省法学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理事、佛山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佛山市律师协会党政机关与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等社会职务。自2008年从业以来,承办过大量土地、房产、工程、税法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实战经验丰富,2026年1月出版了新书《创业者身边的税法》。